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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设立与解析
2022-02-02 11:38:08
居住权作为一种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用益物权正式写入《民法典》,对社会经济生活会有深刻的影响。那么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怎么设立、这个新设物权又将给我们普通人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01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369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例外情况下可以出租设立居住权的住宅,既然可以出租,那在例外情况下也可享有收益权,但是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居住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有一个问题,未成年人作为一类较为特殊的自然人,能否在自己的房屋上为父母设立居住权呢?我们认为,这个问题需要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判断,如果设立居住权符合该原则,应当允许设立,如果设立居住权将有损被监护人的利益,则不能设立。
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住宅。所谓“住宅”,首先,既包括商品房,也包括宅基地,但应排除商铺等经营性用房。其次,不仅可以是整套“住宅”,也可以是“住宅”的一部分(如房间),这是因为住宅的部分在构造上具备独立性,功能上有完整性,且登记也具备可操作性,因此可以设立居住权。这就意味着,某一不动产设立居住权之后还可以再次设立居住权,不过对居住权客体属于同一标的的,其权利期限就不能重合。
居住权02如何设立
01以合同方式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通过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实践中要通过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推测至少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具体提交资料还需登记机关出台细则进一步明确)。
02 通过遗嘱方式设立
《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如何参照需进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没有要求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根据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目前来说,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只要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遗嘱有效,那么通过非书面形式设立的居住权也应是合法有效的,这也能充分尊重并还原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时间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
一是遗嘱人生前没有就居住权进行登记,这时,居住权自遗嘱人死亡时设立。就已有资料推测,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居住权需要提交的资料至少应包括:不动产权证书、设立居住权的遗嘱、死亡证明(第三方,医院或派出所开具)、户口注销证明(死亡销户证明)等。
二是遗嘱人生前即为居住权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这种情况下,居住权是自登记时设立还是自继承开始时设立,存在争议。遗嘱人生前去办理居住权登记,此时遗嘱未生效,可能存在被撤销、变更以及无效等后果,如果认为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势必会与遗嘱的上述变动产生矛盾;如果认为继承开始时设立,则又有可能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具体如果认定,需等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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