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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末位淘汰员工法律风险
2022-02-09 13:48:40
2012年6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风险防范】
“末位淘汰制”本质是优胜劣汰,有利于激励员工,避免人浮于事,但是用人单位如果以此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内部实行该套制度的时候要注意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设置:
第一,用人单位应该有一套明确的工作职责规定,让劳动者知道自己工作内容要做到哪种标准才能达到要求。
第二,用人单位的考核标准应该公开,并适用于每一位劳动者,让劳动者清楚考核的方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后果,也可以让劳动者依据考核内容随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态度和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
第三,对于考核结果不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经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解雇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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