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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LPR的注意事项
2022-02-10 19:28:16
2019年12月28日为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中国人民银行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于2019年12月28日发布(2019)第30号公告,确定了贷款的利率转换的基本方法。
公告要求各银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为确保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转换,2020年8月12日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和邮储五家国有大行同时发布公告,将于8月25日起对批量转换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按照相关规则统一调整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方式。公告同时明确,批量转换完成后,若对转换结果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相关渠道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其余各大银行也纷纷完成批量转换,但正是这一特殊时期特殊背景的转换,导致了诸多问题,现就大家关注的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
1.贷款人
(1)银行应尽快制定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计划,包括系统配套、人员培训等,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官网和网点公告、短信、邮件、手机银行和电话通知等)告知客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尽可能以简便易行的方式变更原合同条款。(2)因对贷款利率的转换属于对贷款合同内容的变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告》性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其效力不能径行突破当事人在原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中的约定,因此应当双方协商一致。(3)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协商一致也应当包括共同还款人(例如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但此处是否需要每笔贷款单独征询共同借款人的意见,需要根据每笔贷款共同借款人先前签署的书面声明具体内容确定。若共同还款人的事先声明中已允诺借款人对合同条款的变更等,均对其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条款如何变更,均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则无需单独征询其关于利率转换的意见。
2.借款人
因利率转换的时间及方式与借款人权益息息相关。因此借款人也应当及时关注央行发布的公告及相关新闻动态,虽然这属于金融领域专业知识,但因借款人自身也是贷款合同主体,应当了解政策动向。有句古谚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正是敦促每个人都应当关注并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能等到发生不利后果后才将所有责任推托为自己不懂金融专业知识这一借口。有所了解后是否需要转换,如何转换的问题也可与银行工作人员对接。
房贷
二、转换后加减点的计算方法
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银行和客户可合理分散办理。目前,大多数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且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
举例: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30年,剩余期限为10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即现贷款执行利率为4.9%×(1+10%)=5.39%。
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也就是转之后的贷款利率LPR加0.59%。为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也就是转换的原则是2020年转换前和转换后这一年度的贷款执行利率是持平的。
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三、法院裁判时LPR的适用问题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 年8月20 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 日(遇节假日顺延)9 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针对这一文中表述人民法院裁判时将贷款利率基本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究竟是简单的文字替换还是需要银行转换的基本原则进行计算加减点,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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