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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阿里巴巴天价罚款的背后
2022-02-12 20:15:26
早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行,历时十二年来,中国的反垄断法从无到有、从新生走向成熟。
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磅出击,公开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反垄断法》是禁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根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反垄断法对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利,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提高,增强企业竞争力,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公开信息统计,2016年到2018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了334起垄断行为案件,其中横向垄断协议案件287起,纵向垄断协议案件12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35起;同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1207起。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下发(国市监处〔202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对阿里巴巴集团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此新闻发布后,全网纷纷转发,部分企业、民众对“182.28亿元”的天价罚金十分震惊!
垄断
案件基本事实
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的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阿里巴巴集团当天官微发文:“对此处罚,我们诚恳接受,坚决服从。我们将强化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立足创新发展,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中国现代经济社会,电商平台高效、便捷提高了社会运行效率,促进了商品的流转效率,也是时代下的必然。但随着逐渐形成的垄断,如果没有国家政府干预、法制监管,其不仅逐利性必然会做出垄断行为,掠夺社会价值转换为企业利益。反面垄断还会削弱市场竞争力,损害效率,扼杀积极性,不利于整个社会创新力的发展。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202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真正“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国家为保障社会健康向上发展,营造和谐、自由的社会环境、经商环境“执法必严”,对单边贸易、保护主义、经营垄断的行为也亮出态度“违法必究”。广大消费者会享有更加透明、实惠、公平的市场,消费权会更加自由。
而国家制定《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并非防止垄断的地位,而是防止垄断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20年9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公布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可以看出国家政府对市场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高度重视与关注。其立法目的旨在预防和制止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保护企业的自由竞争,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相关修订法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自由竞争的保护进入了新的阶段。
此次事件也释放了清晰的政策信号,即国家在鼓励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强化反垄断监管,有效预防和避免平台企业滥用数据、技术和资本等优势损害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规范和引导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创新发展。
本案作为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一案,彰显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保护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态度和决心,执行国家增强反垄断、避免资本无序扩张的宏观部署的信心,表现了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准则,体现对平台经济加强监管,规范秩序,促使公平竞争,树立健全平台经济管理体系,为世界上互联网反垄断提供了中国智慧。互联网平台在未来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互联网平台及监管部门担负的使命任重而道远。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立足于创新发展、构建新的发展格局、增强法律意识、增强企业竞争力,才能够走向更广阔的经济舞台。
刘丽律师
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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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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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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