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用“合意”命名这种刑事诉讼形式,可以减少强迫合作、过度协商的情况发生。各国和地区在规定这种刑事诉讼形式时,都强调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明知和明智,禁止强迫被告人合作,防止过度协商和交易。但是,在有些国家,特别是实行辩诉交易的美国,检察官滥用交易、威胁被告人,强迫其接受交易的情况屡见不鲜。美国学者指出:“像历史上的多数胜利者一样,辩诉交易的胜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为强者服务。” “按照一些观察者的说法,检察官处理指控,‘就像市场上做买卖’,‘双方的起价都高于他们真正想要的价码’。检察官一般会把一次犯罪交易分成尽可能多的犯罪,然后全部起诉,这是一种‘水平的过度指控’,或者起诉那些证据远远跟不上的最高等级的罪行,这是一种‘垂直的过度起诉’,有的时候甚至‘水平的’和‘垂直的’过度指控双管齐下。”这种为了交易成功而作出的过度指控,可能会使无罪的被告人被迫作有罪答辩。在北卡罗来纳州诉阿尔福特案(North Carolina v. Alford)中,被告人阿尔福特“坚持作证说,他没有实施杀人,但是他作有罪答辩,这是因为如果他不这样做的话,他将面临被判处死刑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