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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一个由律师引起的“错案”
2022-02-28 09:03:01
看似一个小小的民间借贷案子,一是因王某不懂法律,而算错了应当起诉的金额,二是因李某的代理律师懂法律,用法律事实代替了真正的事实。
案情
王某于2014年借款50万于李某,并约定利息为每月2%,借款期限为2年,后因李某需要再继续利用这笔资金进行周转,所以向王某提议再借2年,双方同意后将借条的期限延长至2018年.借款期限到了以后,李某只向王某归还了30万元,未明确是归还本金还是利息,之后李某再未归还王某其余借款,2018年10月,王某便将李某诉至法院,李某得知王某起诉要求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26万元利息,便与王某协商,再还15万元,剩下的多给李某一些时间,王某看着与李某多年的交情上,便宽裕了期限,也让步5万元给李某,2人达成协议,只要李某归还26万元,并重新写下欠条,王某便在以前的50万元借条上写下“此款已还清”,随后向法院撤诉。
直到今年5月份,李某仍未归还剩下的26万元,王某拿着新形成的26万元借条,再次把李某告上了法庭。
李某答辩
26万元的借条是在王某逼迫下签字的,50万元的借款已经还清。
法律
法院裁判
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理由:因王某主张的是新形成借条的债权,并未主张50万元未付完的借款,对于新形成的债权,由于王某并未向李某支付过26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6万元的债权不成立,驳回王某诉请。
律师点评
1.首先,本案王某第一次起诉计算的金额错误,损害了自身的利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所以,在李某还款30万元时,当时50万元的利息已经是24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先冲抵利息24万元,剩下的6万元再抵扣本金,那么李某尚欠王某的本金是44万元,而不是20万元,截止到王某第一次起诉时,也就是2018年10月,按照月2%的利率计算,李某应当支付王某44万元本金加上8.8万元的利息,共计52.8万元,而王某用自己的方式计算,就少了6.8万元。
2.李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王某借款于李某26万元没有支付凭证,双方之间没有发生借贷关系,所以26万元的债权并不存在,所以应当驳回王某的诉请。法院也认可李某代理律师的意见,因26万元没有转款及支付的任何凭证,所以26万元的借贷关系并未发生,但法院在已经查明26万元系之前50万元未归还完毕借款而形成的新借条,却还是以王某主张的债权因没有向李某转过26万元人民币,而驳回了王某的诉请,也是没有理由的。王某的26万元已经在2013年第一次借款时就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李某,26万元的借条是新形成的,但是债权并不是新形成的,所以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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