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服务平台律航网
注册
登录
找律师
找律所
法律咨询
法律专题
找服务
搜索
预约服务
首页
找律师
知名律所
法律知识
法律咨询
法律专题
合同模板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知识
农村征地问题详解
2022-02-28 09:05:53
我们有时候对地方性征收规定有很大的异议,比如:某市出台的《某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只要某个村整体搬迁,其村庄外沿闭合圈内的土地由政府依法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转为政府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费用。
也就是说,凡是在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搬迁村庄,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拨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转为房屋安置费用。可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可以拨付给安置单位。不知道该市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如果违法该通过什么渠道反映?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或征收)仅个别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比如:《某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整村搬迁,其实包括了原村庄用地征收和新村建设用地供应、房屋建造等内容。就原村庄用地征收来看,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村集体所有,但在新村建设用地供应中该村也得承担一定的用地费用,以上述土地补偿费来支付具有合理性;至于征地中的安置补助费要视安置方式决定归谁所有,在整村搬迁中往往由政府统一安置,故统一转为房屋安置费用具有现实性。
综上,上述规定有其合理性。若仍有异议,可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渠道向甲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一户多宅土地征收补偿咋算??
因继承等原因产生的“一户多宅”在实践中客观存在,本身不属于违法行为。对多余房屋的转让,也有利于解决其他村民的居住问题,应当鼓励。根据《民法总则》以及《物权法》等相关规定,房屋依法转让的,其房屋范围内的宅基地随之转让,故该农户自然不再拥有已转让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至于剩余宅基地,由于系合法取得,当然享有使用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意即出卖、出租住房后,新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征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虽然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中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但各类法律法规均未明确房屋是作为一般的地上附着物一并在征地时补偿,还是作为特殊的地上附着物单独补偿。实践中,由于房屋补偿金额、情形等更为复杂,多是单独补偿。
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18510020375
陆培源律师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审查合同,商业谈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18860905405
李兆岭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审查合同,行政诉讼,劳动雇佣,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立案问题
15210350298
吴祖兴律师
云南谨诚治信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商业谈判,交通事故,劳动雇佣,合同纠纷,民商事案件
13755073275
刘丽律师
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雇佣,房地产纠纷,担保纠纷,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13800138000
推荐律师
TOP
在线咨询
呼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