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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无效

    2022-03-23 14:16:54
  • 谁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在之前已经做过阐述,也就是公司法解释四第2条的规定。

    公司法解释四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
    法条解读
    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存在明显的不同的是,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的原告范围要大的多,不仅包括股东,还包括董事和监事,而且还有“等”。也就是公司法解释四第1条的规定。
    在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的原告资格问题上,司法解释未对股东作出类似“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限缩解释。
    此处的“等”包括与公司决议内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主要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以及公司债权人。
    杜万华专委认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条适格原告范围,实际上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行为边界没有法律规则明确约束的前提下,基于常见的公司决议可能涉及的主体范围而作出的列举性规定。也就是说,该条的规定更多具有一种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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