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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区别
2022-03-25 16:14:35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签署大量的合同,合同种类多样,权利与义务也各不相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需要注意。
近期在办理一宗商超专柜包场费用返还的案件,代理的是原告包场专柜公司。现就本案办理过程中思考的一些内容,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
一、联营合同的概述
联营合同,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对联营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联营关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松散型联营,或者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等;根据联营各自的行业属性,分为工工之间的生产联营、工商之间的产销联营、工业与科研部门之间的技术联营、工业与金融部门之间的投资联营等;根据联营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等。
但从经济合同的管理实践看,联营合同应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3种合同,因此,对联营合同文本的分类,也应以联营合同的这种分类为标准。
1、法人型联营:
(1)联营各方必须有共同投资,投资可以是资金、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
(2)联营组织是一个自主经营的经济联合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3)由于联营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因此联营各方对联营组织的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即有限责任)。
2、合伙型联营:
(1)合伙型联营可以形成一个组织,但这个组织不是一个经济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它类似于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伙;
(2)合伙型联营的各方必须有投资,但对于联营组织的债务,联营各方不能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应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型联营各方直接参与联营事务的管理,而不象法人型联营那样,联营各方的产权与联营法人的经营权相分离。
3、协作型联营:
各联营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财产责任。这种联营合同从其种类及特点来看,其实并不是联营合同,因为这类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没有出资,而且联营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可按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各类合同进行归类。例如:
(1)主机厂与配件厂、组装厂与机件厂、加工厂与原材料厂之间,基于产品的专业化协作而形成的长期供应关系,往往被称为联营合同,实际是购销合同,它与一般购销合同所不同的是,存在一个“联营组织”来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已。
(2)一方投入房屋、机械设备,收取固定数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和债务;另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承担风险,这种联营实际上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关系。
(3)联营各方之间调剂不同物资品种、同类物资不同规格、型号的串换,实为调剂合同,可适用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
(4)加工企业向能源、原材料生产企业投资,后者用增产产品逐年或一次性补偿投资,实为补偿贸易,也可适用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
(5)一方提供商标、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收取固定数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亏损的,实际上是商标使用许可和技术转让合同。
当然,协作型联营合同也有它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的特点,即这些合同中往往包含一些有关相互协调关系、加强业务关系管理的条款,有时根据合同还要成立某种形式的协调机构。
二、联营合同的主体要求:
(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
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合同
三、租赁合同的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 , 租赁合同(Lease Contract)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四、租赁合同的特征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三)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五、租赁合同的种类
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六、联营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区别
联营合同具有共同经营、风险共担、统一管理、共同出资的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则具有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特点,承租方风险自担且独立经营、独自出资。
在近期办理的超市专柜联营合同中,专柜包场方支付广告推广费2万元进场经营,专营卫生巾专柜,具有排外性,因此这2万为包场费,双方约定包场方销售额达到20万后,合同终止。超市统一管理,超市和专柜包场方对于各类活动要共同参与,合同限制销售的品牌,依据不同品牌按不同比例抽成,双方要对专柜的装修形成统一意见。专柜包场方自行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在这个合同中,双方既有联营的部分:统一管理,对销售品牌的具体要求,具体的抽成要求;也有独立的部分:包场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包场费和销售额上限相关联,超市存在实际上的保底要求。超市专柜包场经营中,应当从主要的特点来看,双方存在统一的管理,对销售品牌的具体抽成也有要求,活动共同参与,超市也在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因此,超市专柜包场合同应当属于联营合同。
刘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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