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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流押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2-06-26 17:12:41
2021年3月,张三向李四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该笔借款于2022年3月15日到期。
为担保该笔借款,双方同时订立抵押合同,并约定:张三以其价值40万元的汽车,抵押担保张三对李四的30万元债务,若届期张三未清偿借款,李四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抵偿张三对李四的30万元债务,无须另行清算。那么张三与李四的抵押合同中,该约定是否有效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若双方约定,抵押人(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债权人)即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双方无须另行清算的条款即属于流押条款,张三与李四的抵押合同中约定张三到期未履行债务,抵押汽车所有权为李四的约定即符合流押条款的构成要件。原则上,流押条款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属于无效的条款。因此张三与李四的抵押合同中,关于流押条款的约定无效,但是这并不影响抵押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张三与李四的抵押合同属于部分无效。
债务
那么李四的抵押权如何实现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四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李四与张三于履行期限届满后,协商一致,将张三的汽车折价后归李四所有,以抵偿张三对李四的30万元债务,不适用多退少补。此时由于双方的约定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因此该约定不属于流押条款,张三与李四的约定有效。另一种是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经过协商或没能协商一致,李四可以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张三的汽车,并就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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