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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刑诉过程中辨认的混杂数量

    2022-06-26 17:27:31
  • 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可以让辨认人通过辨认以确定某些案件的事实。

    在具体的辨认过程中,不仅要遵守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对于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这一要求还有明确的数量上的要求。

    对“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这一要求,在具体辨认程序中有以下4个规定:

    1、人员7混1;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2、物品5混1;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3、照片10混1;
    对犯罪嫌疑人和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
    辩护人
    4、具有独一性的数量不做要求。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在辨认的过程中,对人员的辨认、物品的辨认以及照片的辨认分别作出明确的数量上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包括在辨认之前的提示和辨认过程中的暗示,都是在辨认过程中应该避免和禁止的现象。不管是“五混一”或者“十混一”,通过辨认程序准确落实与案件相关的因素,这是辨认程序应有的本意。因此在对于某些不适于或者不可能有相似陪衬物的情况下,对有关数量不做规定也是尊重事实的表现,因为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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