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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侦查过程中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

    2022-06-27 13:24:18
  • 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鉴定人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

    对于已经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仅在某些情况下应当补充鉴定,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还应该重新鉴定。

    对鉴定意见经审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有以下6种:

    1、 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程序违法所得出的结论必定不可用,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鉴定就脱离了专业性。
     
    2、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不具备资质和条件,不能作鉴定这是常识。

    3、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鉴定人有问题,可能需要追责。
    鉴定机构
    4、 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具备科信性。

    5、 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虚假的检材必然不能做出正确结论,损坏的检材亦如此。

    6、 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兜底的规定。

    鉴定意见书是应该是由专业人士对专业事实做出的认定,符合“由专业的人作专业的事”的原则。但是,即便是专业的人,也许在某些情况下所做出的事业可能不符合“专业的水准”,常识告诉我们,“专业的人作专业的事”不错,但是还需要有“专业的人要有专业的良知和操守”这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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