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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坛酸菜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2022-06-29 15:20:10
  •  3.15晚会的曝光,让大家重新认识了 “老坛酸菜”,土坑腌制、脚踩、烟蒂、超标防腐剂……令人作呕!

    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具体结果如何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对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作出分析。

    一、事件经过

    2022年3月1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插旗菜业、锦瑞食品、君山区雅园酱菜等5家企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问题“老坛酸菜”,事后当地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对涉事企业所有产品全部就地封存,对企业的相关人员予以控制,对外销产品立即启动追溯召回措施,并全面停止农户土坑腌制行为。

     二、可能涉及罪名

    根据目前曝光的信息,“老坛酸菜”涉事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菜,相关企业和责任人涉嫌的最符合的罪名应该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也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本文就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分析。

    三、刑责简析

    (一)入罪分析

    1.客观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标准,指食品卫生法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总体要求和生产、销售某一类食品所必须达到的卫生指标,一般指食品中含菌类、杂质或污染物质的最高容许量,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它们都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并且是唯一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下列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杂、使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残留的农药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老坛酸菜
    涉事企业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超限量添加防腐剂等添加剂,虽仍需相关部门检验,但结果显而易见。

    2.危害结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

    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当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必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或被其污染)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根据两高《食品安全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等各类法定情形,才能构成此罪。

    另外,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涉事企业生产的“老坛酸菜”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仍需调查取证。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地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的书面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必要时,专门性问题由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书面意见。

    3.责任主体-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上述犯罪。同时,单位亦可构成上述犯罪;

    如果涉事企业构成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放任的故意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知道或应道知道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否则,若行为人直接追求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发生,显然将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

    涉案企业相关人员均明知土坑酸菜的卫生状况,在收购时并未检测卫生标准,或者在生产环节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或者为了追求利益,故意超剂量添加防腐剂等,符合主观故意的特征。

    (二)量 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本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判处罚金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对于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本事件涉事企业,如果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必将迎来严厉的惩罚

    (三)关联罪名

    行为人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按处罚重的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食品中掺入由于污染、腐败变质而具有了毒害性的食品原料,并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但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四、刑事合规必要性

    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永恒的主旋律。通过本次事件,可以预见,一旦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企业将遭受巨大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甚至会面临刑事处罚,也提醒食品生产企业及企业家,应当注重刑事风险防控,有必要构建刑事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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