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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将土地流转后,土地征收时转让方与受让方谁能获得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2022-07-06 10:19:43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之间如果对地上附着物、青苗费和土地补偿款等分配方式有约定的,应当遵照约定。但如果未做约定的,则还需结合土地流转的形式、转让双方之间的身份属性、村民民主程序确定的分配方案等内容来确定谁能参加征地补偿分配。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判断我们所探讨的问题属于哪一种土地流转,小编在之前的文章中重点介绍过几种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主要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包括转让和互换,强调的是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土地通过转让他人和互换的方式退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后者主要强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也即原土地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并未终止,农户仍然保留土地承包权,仅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目前常见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有:出租、转包、入股和抵押。(具体内容详见原文: 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于3月1日正式施行,新办法下土地流转有哪些?)
弄清楚上述两类流转后,我们才能够进一步讨论土地流转的情况下,遇到到国家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等应如何在土地原承包经营权人和实际使用权人之间分配。
一、征收补偿款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因此可知,农民土地在被征收后,可以享受以上几种征收补偿款。
二、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
小编在上一篇文章中有提及,实践中无论是承包人将土地承包权转让还是将土地经营权流转,都应由转让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通常约定当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时有关征收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因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之间如果对地上附着物、青苗费和土地补偿款等分配方式有约定的,应当遵照约定。但如果未做约定的,则还需结合土地流转的形式、转让双方之间的身份属性、村民民主程序确定的分配方案等内容来确定谁能参加征地补偿分配。
(一)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1. 如果是以出租、转包、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因为土地承包权未发生变化,农户转让的仅是土地经营权,此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应当归接包人或实际土地承包人所有,但因受限于受让人的身份及其经营权本身属性问题,经营权流转的受让人一般不能参与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用的分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有作明确:“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2. 如果是以转让、互转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因受让人合法取得了转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人发生了转移,因此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也不言而喻。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也即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应当是全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共有人)共同参与分配。
实践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通常是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经民村民主程序确定被安置人口,形成安置方案后再做进一步分配。对于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因原承包关系不复存在,因此新的承包人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而对于采取出租、转包、入股和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的,能否参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分配,关键要判断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属于被安置人口,以及需要了解经村民民主程序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是如何规定的。
三、小结
对于农村承包土地遇到国家征收时,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还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受让方毋庸置疑都可以取得其承包地的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但也不排除双方之间另有约定。
至于土地流转的受让方是否能参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以及是否属于被安置人口则需要参考其身份属性及民主程序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来确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编会在下一篇文章中予以呈现。以上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欢迎各位同行、朋友们一起交流、学习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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