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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为担保人为什么承担责任不一样?

    2022-07-14 16:42:03
  • 在生活中,或出于好心,或出于仗义,应朋友或公司的要求签订担保合同。

    在签字时,你清楚自己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吗?

    案情:  甲、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约定张三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的下方,除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和张三的签名外,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也在担保人处签字。

        但甲公司并未按约履行,乙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将甲公司、张三、李四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张三、李四对该笔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张三、李四认为,是甲公司欠的钱,乙公司应该先向甲公司讨要。如果甲公司破产了,二人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
    法院认为   

       本案中,李四在担保人处签字时并未明确表明其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李四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对甲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后的无法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而张三在承诺书上承诺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张三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无需等到甲公司的执行结果,就要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刘丽律师
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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