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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合同无效情况下,违约金是否有效
2022-09-16 10:05:36
张三公司与李四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条款。
1.如果是李四原因,李四未按期完工,延期至2016年5月10日,每延期一天扣罚2万元工程款,如果再延期至2016年5月25日,每延期一天扣罚4万元工程款;以后每延期一天扣罚6万元工程款,工期至6月10日还未完工,再罚款1000万元。
2.张三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李四有权按照晚付时间顺延工期,张三亦应承担李四同等违约责任。
此后,因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房地产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因《施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房地产公司诉请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无合同根据,法院最终未支持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违约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旦具备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即会被认定为无效,则该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即双方均不可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合同义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建筑工程属于不动产,不能返还,因此房地产公司应对建筑公司就已完工的工程进行折价补偿。而折价补偿的标准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虽然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仍可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随之无效,任何一方不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时,法院通常会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同时应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刘丽律师
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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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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