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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品

    2022-09-20 10:34:11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非仅商品受保护。除商品本身以外,若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能够使商品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则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也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1993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2017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知名商品”修改成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而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延续了2017年修正版的规定。而2020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仍然是对“知名商品”的定义,将知名商品解释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
    而是否具有知名度、是否为相关公众知悉,需要考虑以下因素: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并将各因素结合进行综合判断。

    无论是“知名商品”还是“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最终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均要以经营者造成相关公众对他人的商品产生混淆误认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情形为要件。同时该要件,并非要求必须实际已经发生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情形,而是只要发生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即符合该要件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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