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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动产质押所担保方式
2022-09-20 10:38:31
质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同保证人担保、抵押皆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重要保障。但由于实务中对于质押担保不了解,质押根据质押的标的物不同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含义
动产质押: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借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合同应注意
1、形式: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2、质押合同应包含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其他。
3、禁止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注意:质押合同生效:自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四、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若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资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3、当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抵押担保
五、质权的效力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前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拍卖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出质人非债务人而是第三人的,质权人实现质权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4、若质物在质押期间灭失的,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应作为质物。
5、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质权也消灭。
六、关于动产质押的问题
1、出质人对于质物只享有占有权而没有所有权的,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但质权人不知情的,由出质人承担责任。
2、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金钱也可以质押,移交债权人质押生效。
3、若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未生效;质权人占有质物后又返还出质人的,不能以质权对抗第三人。
4、质权人间接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若占有人仍接收出质人的指示出质财产的,行为无效。
5、实际交付的质物与质押合同约定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质物为准。
6、质权的效力包括质物的从物,但从物未移交的除外。
7、转质权,指的是质权人为了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后,以出质物设定质权。第一,转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得超过原债权范围;第二,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第三,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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