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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名称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权
2022-09-22 15:20:58
张三公司是一家在互联网上为用户提供装修方案服务的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2015年6月,张三公司发现一家与其经营模式相同的李四公司,在其开设的网站上盗用张三公司的企业名称招揽客户且收益颇丰。张三公司气愤不已,遂以李四公司侵犯其名称权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名称权
李四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使用了张三公司的名称进行商业宣传,产生了让人误认为通过李四公司网站可以获得张三公司服务的效果,为李四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利益。该一个侵权行为同时侵犯了张三公司的名称权与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上对于名称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名称权是基于法人人身权的保护,而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更是市场主体的营业标识,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号权意义,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从营业标识(商号)保护的角度,制止造成市场混淆的行为。名称权侵权可能伴随侵犯多重侵权客体的情形,产生请求权竞合,在该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那么,张三公司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李四公司既侵犯名称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吗?小编认为是不可以的,案件的案由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是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类别下的案由,而侵犯名称权属于人格权纠纷或者侵权责任纠纷下的案由,这是两种不同的案由,即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所以不可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主张既侵犯名称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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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谨诚治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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