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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案件中的侮辱与诽谤罪
2022-09-23 15:56:45
李四为某短视频平台的博主,粉丝数量高达几百万。
2017年2月9日,李四在自己发布的视频评论中发现徐某对其出言辱骂,并且捏造其离异,独自带一个小孩等言论,李四十分生气,遂将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万元。法院最终会支持李四的诉讼请求吗?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拥有言论自由,但行使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因故意或者过失对对方实施侮辱等行为,足以使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名誉权侮辱,一般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来破坏他人名誉。
本案中,徐某的言语具有侮辱性,并且捏造李四离异、独自带一个小孩等言论,缺乏确凿依据,势必导致社会公众对李四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李四的名誉权。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徐某在短视频网站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李四8万元。在信息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自媒体,每一句话都可能上热搜,我们应当时刻谨言慎行,维护晴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刘丽律师
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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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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