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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方式可以这样
2023-02-23 17:16:54
取得遗产的方式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通过前述方式,权利人可以从被继承人处继承得财产。《民法典》相较于《继承法》,对取得遗产的方式和条件作出了一些调整,本文将就《民法典》时代下取得遗产的方式及其注意事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0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实行遗产分配的原则,从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笔者将以法定继承在《民法典》时代的变化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其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位如果有多位继承人,则在其之中进行分配。当且仅当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时候,才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平均分配,但同时也会考虑继承人生活困难程度、是否尽到扶养、赡养义务等因素而进行调整。
例如,张某父母健在,有配偶,但无子女,同时还有兄弟姐妹若干。张某不幸去世后,其财产原则上应当由父、母、配偶三人均分,兄弟姐妹无权分配;如果父母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那么可能会多分配一些给父母。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定继承中,《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原来《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中,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而在《民法典》时代,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到了兄弟姐妹的子女。另外笔者提醒,代位继承人要根据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顺序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时,才能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
例如,李某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孙子,儿子不幸先于李某去世,那么李某的遗产可以由其孙子继承。再假设,如果李某有一位哥哥和侄子,且哥哥先于李某去世,那么仅在李某没有其他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下(既无父母、配偶、子女,也无孙子女代位继承),其侄子才可以代替其父亲继承李某的遗产。
0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在生前立下遗嘱,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通常会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通常情况下,遗嘱可以以自书、代书、口头、公证的形式产生,在《民法典》中,还新增加了打印遗嘱以及录音录像遗嘱。
在遗嘱继承纠纷中,争议的焦点大都在遗嘱的真实性问题上,遗嘱纠纷也是家事纠纷的高发领域。因此特别提示: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从遗嘱的形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大部分遗嘱要求要有两名及以上与遗产不存在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并进行签名(逐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在立遗嘱时,请务必注意遗嘱的形式要件。另外,在遗嘱的内容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比如遗嘱不得对应当上交国家的文物进行处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将财产赠送给小三等。立一份有效的遗嘱,从形式和内容上都必须确保其合法性,特别对于财产较多、家庭成员构成较复杂的人士,在立遗嘱时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民法典继承
03遗赠
遗赠指遗赠人采用遗嘱的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遗赠,主要提示以下两点:
1.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和遗嘱都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如何与遗嘱进行区分?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具体包括第一顺位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特别规定中“对公婆,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而受遗赠人则是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见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且受遗赠人的范围并不限于自然人。通过对涉事主体身份的判断,可以较快对遗嘱继承与遗赠作出初步界定。
2.受遗赠人如何合法接受赠与?
遗赠中,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即自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事项后的六十日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遗赠,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因此,受遗赠人务必注意在此期限内,以留有证据的方式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例如可以邮寄接受函件,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公证。
04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并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协议,因此,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这是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遗嘱的本质区别。遗赠、遗嘱都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遗嘱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遗赠扶养协议作为双方法律行为,一旦成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需严格遵守,否则将构成违约。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受扶养人,另一方是扶养人。
其次,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法律行为。不仅扶养人有扶养另一方的义务,受扶养人也需要按照约定将自己的遗产赠与对方。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双方都要向对方支付对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之规定,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且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最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由于遗赠抚养协议属于双务合同,需要扶养人履行义务,而遗嘱为单方法律行为,故为保障扶养人依约履行后能够得到相应回报,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结语
在《民法典》时代,继承人可以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享有继承权利。对于法定继承,需要注意继承人的顺序,以及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民法典》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加入了代位继承的序列;对于遗嘱继承,《民法典》以新增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呼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当事人需务必注意法律对于遗嘱程序要件的规定,尤其是对于见证人的要求;对于遗赠,需特别注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对于遗赠扶养协议,需采取正确方式订立协议,并严格履行。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好继承的正确方式和最新变化,才能在继承发生时起到合理分配财产以及定纷止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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