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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如何抓住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
2023-02-28 18:09:51
刑拘后,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希望的莫过于能尽快取保出来。那么,当事人被刑拘后,有哪些争取取保的机会,大家是否知道?又是否抓住机会了呢?
当事人被刑拘之后,有三个时间节点比较容易争取取保候审。具体时间节点为:一是刑拘期限即将届满前的几天;二是报检察院审查批捕三天后;三是批捕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对于刑事律师而言,上述三个时间节点的具体工作为:1.申请直接取保;2.申请不予批捕;3.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该三种工作争取当事人解除羁押性强制措施,从而恢复人身自由。
取保重要时机一
01刑拘期限即将届满前的几天
犯罪嫌疑人刚刑拘时,涉案事实还没查清,公安机关基本上不会同意对其取保候审。而在刑拘期间将要届满之前的几天,涉案事实初步查明,无论案情如何,公安机关都需要全面考虑案件,以作出报捕、取保等处理意见,此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则希望会相对较大。当然,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则以尽快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为宜。同时,辩护律师须密切关注公安机关的办案时间,防止其在法定时间内提前处理而导致错过申请时机。
在刑拘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通常以犯罪情节较轻,以及有投案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为宜,除非有明确证据或线索,否则尽量不要以无罪为由申请取保。否则,如果没有明确证据,一上来就以当事人无罪提出取保申请,很难得到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认可。毕竟立案和刑拘都需要相应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要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因此无罪意见一般较难被采纳。
常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可以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最好事先与办案单位沟通好,否则直接递交被批准的可能性并不很大。而一旦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取保候审决定之后,再申请取保就难上加难了。如果经过沟通,了解到完全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或者根据案情目前无法取保,那还不如不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否则不予批准的材料放在案卷里,对后面再次申请取保,甚至对检察院审查批捕都有可能会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如果没有与办案单位事先依法沟通好,且没有把握取保的情况下,也可变通处理——可以递交《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书可将取保申请的内容包含在内,这样既向办案单位表达了取保诉求,又阐明了辩护意见,并且也不需要办案单位出具《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这样也就不会对后续的辩护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了。
另外注意,犯罪嫌疑人本人应当态度诚恳,能够配合办案人员的调查。如果明确构成犯罪的一定要有悔罪态度,如果的确不属于犯罪的,也应当如实说明。对办案人抗拒审讯、虚假供述、拒不认罪、翻供等,通常都会影响办案单位的取保候审决定。
另外,在与公安机关沟通时,如果暂时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可以采取“向前走一两步”的方式(进一步争取从轻、减轻情节),如赔偿被害人获取被害人谅解,退出违法所得等方式,争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取保重要节点二
02审查批捕阶段开始3天前后
案件材料刚送到检察院的前两天,检察官通常来不及看案卷,此时递交申请材料,检察官往往不会去看。如果是报捕5、6天后,审查批捕期限将满,检察官对案件情况已经有了倾向性意见了,此时再递交材料和沟通,可能就难以改变检察官对案件的印象了。而在案件报捕后的3天前后检察官一般已初步阅卷,此时递交申请材料并且及时与其沟通案件情况,能够让检察官从侦、辩不同的角度更客观地看清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提升不予批捕的概率。
对于监视居住期间报捕的,审查批捕期限为15天,疑难复杂的也可延长至20天。这样检察官有较多的时间审查案件,此种情况下,如果案件较为简单,检察官通常不会急着看案卷材料,在审查批捕期限达到一半左右时间和检察官联系并递交书面材料较为合适;如果案件较为疑难复杂,或者是有某种专案,检察官在接到报捕材料后也会抓紧审查,这种情况下,和检察官联系的时间可参考刑拘期间报捕的情形,即案件报捕后3天前后联系为宜。
当然,无论哪种情况下的审查批捕期间,在最后的几天内都尽量和检察官做好沟通,如果不捕理由有理有据,在一些有争议的案件上,往往最后的沟通可能就会得到检察官的认可,进而做出不捕决定。
通常情况下,如果案件证据不足或者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争取不予批准逮捕的可能性会比较大。当然,如果明确有罪,从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去争取,在一定情况下也有不捕的机会。
另外注意,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应当尽早安排会见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审查批捕阶段是很关键的取保机会,在为当事人分析案情和理清辩护思路的基础上,让当事人在面对检察官提审时,能够客观、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突出能够让检察官认可的可以考虑不予批捕的理由。因为检察官通常会先审查案卷,然后再提审嫌疑人,所以审查批捕期间内的前两三天,律师去会见当事人还是有必要的。
当然,检察官有时也会提前提审。因此,律师在刑拘期间最后一次会见时先做初步的分析是有必要的。
取保候审
取保重要节点三
03批捕一个月后,或者出现重要新情况后
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后,仍有机会争取取保候审。此时,可通过两种方式争取,一是通过向批准逮捕检察部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二是向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直接申请取保。当然无论哪种申请,都应符合相应条件。
(一)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争取取保候审
批捕之后,常见的申请取保的方式是向作出批捕决定的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2016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数量成为各级检察院考核的重要指标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真正发挥其作用。
要想让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发挥出其真正作用,则应在申请时遵守相应规则和规律。
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通常应当在批捕一个月之后提出,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明确规定,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因此,当事人被批捕后不满一个月律师便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通常不会立案审查。
其次,在出现新的案件事实、证据,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时间则不受一个月的时间限制。
根据该规定第十七条,如果存在以下情形,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律师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也应当及时向检察院捕诉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另外,虽然《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来看,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罪,检察官必须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或释放建议。但在实践中,律师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中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或当事人在羁押期间拒不认罪,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刑检部门的检察官们则通常将其视为“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无悔罪表现”、“不羁押则具有社会危险性”等一票否决事由。因此,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说明当事人无罪,应尽量避免提出构罪存疑或者无罪的申请理由。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或者特殊情形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其中重要的是,通常需要有悔罪表现,方有机会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当事人拒不认罪,除非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一票否决不予立案审查。另外也应注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都并非一定会被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还是应当有认罪、悔罪的态度方可。
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对被害人赔偿争取谅解,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容易获得认可的重要理由。同时,在获取被害人谅解后,为了防止出现反复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好在获取谅解后尽快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对于检察官来说,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及和解协议比较能打动人。因为这意味着,将犯罪嫌疑人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不会出现被害人不满闹事的风险。因此,辩护人在申请书中,应重点说明赔偿谅解情况、退赃退赔情况,并附上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检察官调查核实。
刘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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