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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主与共和的视角分政治体制与法律
2022-01-24 13:02:27
政治体制与法律——从民主与共和的视角分析
在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的学习过程中,关于民主与共和的思考贯穿了我学习的整个过程。从古希腊城邦制的民主典范,到古罗马的共和制度,再到英国法的君主立宪制,最后,美国的民主共和制政体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多年来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
一、关于民主:典型国家为希腊雅典模式
“民主”即民治,即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事务中,主权在民、人民利益至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多数人决定的原则。伯利克里改革完成后,雅典民主制进入巅峰状态,主要体现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公民大会,其常设机构是五百人会议。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可以参加公民大会,拥有平等投票权,五百人会议的成员通过抽签选出,此时的民主体现为直接民主制;十将军系投票选出,是城邦最高军事统帅、最高政府首脑,其他的各级官员基本上都是抽签决定。为了防止部分人把持政治,雅典城邦探索设立了“陶片放逐制”,公民可以投票放逐威胁到雅典民主制度的人,无特殊情况十年后才能返回。
这种直接民主制也存在一定缺陷,会引发多数人的暴政,比如曾经的十将军之一——希波战争中大败波斯海军的提米斯托克利曾被放逐,众所周知,苏格拉底也被投票处死。
二、关于共和:典型国家为古罗马模式
(一)共和的概念
“共和”一词起源自拉丁文res publica,意思是“公民的公共事务”。共和的意思是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人民选举和协商的基础之上。在当今“民主”成为强势概念后,“共和”自身的价值已经被大大低估了,人们习惯于把自由、法治、权力制衡等概念都放在“民主”名下,“共和”被挤压成为一个政治类型的名词,被淡忘、曲解、误读。事实上,“共和”经历了复杂的变迁流转,从一开始,它就与“民主”“自由”纠缠在一起,如不深入挖掘几乎找不到它的踪迹。
西塞罗认为,一个政治体制若在“公法”和“公益”基础上聚合民众,并将国家当做一项“人民之事业”来实施治理,便可以称为共和国。有学者认为,共和的核心要义是国家是属于全体公民的“公有物”,公共权力体系原则上向全体公民开放,参与国家治理的公民应该将促进共同体的公共利益摆在优先地位。笔者在对共和进行学习后认为,虽然“共和”在不同时代、不同学者的眼中具有不同的含义,但是可以看出,延续在其中关键性的线索是在对公共权力的管理方面,是多方面的制衡、协作,共和,实际上是一种混合政体。
(二)罗马的共和制度
有学者指出,最早出现在公元前古代西亚的阿卡德王国,最著名的古代共和国则是公元509年的罗马。
1、罗马共和政制
从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3世纪罗马共和政治的基本框架得以确立,主要是三股势力,拥有行政权和军事权的执政官(君主制成分)、拥有一定意义上立法权、行政权、财政权、军事权、外交权的由贵族组成的元老院(贵族制成分)和拥有立法权、选举权和司法权的平民大会(平民制成分)。因此,罗马共和制体现出少数人和多数人统治的结合,是一种典型的共和制政体。
在当时先进的政治体制之下,罗马实现了大发展大繁荣,促进了国家主权的扩张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这就促进了罗马法的形成,对后世影响深远。以罗马法为基础搭建的大陆法系,成为与英美法系鼎足而立的世界两大法系之一,至今沿用。
2、“撤离运动”与“十二表法”
在罗马共和制度形成期,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贵族与平民之间的拉锯战:
国王的权力消失了,罗马文明的控制权落入了贵族和平民手中。他们依靠自己的组织各自为政,不愿意向对方妥协。平民们为了对抗不断压迫他们的贵族,拒绝服兵役,带着口粮集体离开罗马城,前往附近的圣山。这样的举动总共有三次,史称“撤离运动”。因为兵源限制,贵族们最终被迫妥协,派出代表与平民谈判。自此产生了著名的罗马《十二表法》,规定了贵族特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平民利益保护的相关内容。“撤离运动”使得协商、妥协、互相尊重的意识和行为方式成为了罗马人的共识,分权、制衡成为罗马政治的原则。罗马的共和体制,也就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得以建立起来,成为古典文明政治制度的典范。
政治制度
(三)共和时代的法律——市民法、万民法与国法大全
在古罗马与迦太基人的布匿战争中,最终以罗马人胜利告终,罗马庞大的国土加速了从农业社会到商业社会进程。此时罗马出现市民法与万民法。
1、市民法是罗马市民所共有的法律,特点是以公法为主,界定城邦管理方面的规范。此时,交易奉行形式主义(曼兮帕蓄)。
为了满足帝国治理商品经济灵活性与帝国治理统一性的要求,裁判官法与万民法应运而生,它们是市民法的重要补充。裁判官法与万民法是有裁判官制度发展而来,裁判员分为最高裁判官和外事裁判官,前者产生裁判官法,后者产生万民法。
2、所谓万民法,是指不区分市民与其他外来人口,统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私法)。后成为罗马法主体。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发布《安敦尼奴敕令》,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融合,授予帝国境内居民以市民权。到查士丁尼(优士丁尼)时代,市民法与万民法完全融合。
3、帝国时代:法学家与法典编纂
公元前254年,出现法学家——共和国后期,法学家开始个人解答——哈德良时期,出现特需解答——公元2至3世纪,五大法学家出现(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帝国末期,出现学说引证法,五大法学家的观点具有了当然的法律效力。
《国法大全》是帝国后期出现的璀璨明珠,光照千古。它是罗马法的系统化、总结化,是古人的智慧结晶,对后世法律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国法大全》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查士丁尼法典》,属于皇帝敕令汇编。二是《法学阶梯》,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蓝本,成为法学教科书。三是《学说汇纂》,同《法学阶梯》一样属于法学家的学说。四是《查士丁尼新律》,属于新的敕令。
《国法大全》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法学家学说部分即《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法国民法典》从《法学阶梯》中抽象出三编制的结构,而《德国民法典》则从《学说汇纂》中抽象出五编制的结构。以上两部法典,对当今民商法的发展,起到了及其重要的影响。
(四)、关于美国的政治制度及其思考
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本就深深受着基督教文明国家的影响,关于政治体制的选择,美国人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索与创新。
(一)美国的政体
美国政体从大的方面说,是实行共和制的国家。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实行三权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又以掌握行政和军事大权的总统为核心,因此美国政体是“总统共和制”。
美国的建国者不仅反对君主独裁统治,而且对极端民主制度是非常排斥的。《联邦党人文集》中写道:民主的表现形式是骚乱和对抗,被证明是无法保证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
(二)美国的宪法
美国的制度构建可以说是以罗马共和国为楷模的,而美国的宪法,以简短的条文搭建了共和制度的架构。
1、联邦宪法制定的背景及宪法条文的主要内容
美国独立之后,面对国内国外的严峻形势,他们开始了一个小国家小政府的实验,产生了《邦联条例》,但经过实践检验,邦联体制宣告实验失败,他们试着组建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1787年5月,来自各州的55名代表开始了长达几个月的制宪活动。
我们现在看来,似乎美国的“国父”们有着超高的立法水平,以至于数百年来,他们的宪法屹立不倒,仅仅是以修正案的形式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国家的根基,就在最初制定的七条联邦宪法之中。
事实上,联邦宪法的出台,也是利益权衡的产物,代表们的冲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州与小州的冲突,表现为对于代表制度的抉择方面,在各方力量妥协下,美国选择了两院制,也就是美国现在的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分别采用比例代表制和平等代表制的选任方式,算是在冲突之中达成了一种微妙的平衡。二是关于南方与北方的问题,由于北方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而南方是奴隶制经济,这就导致其冲突焦点集中在蓄奴问题和奴隶人口问题,经过激烈的争执和较量,最后达成妥协,宪法对奴隶制不作规定,在蓄奴问题上,由各州自主决定存废,在奴隶人口问题上,努力按照五分之三计算各州人口。
在七条的宪法条文中,第一条,规定了联邦国会的立法权;第二条,规定了联邦总统的行政权;第三条,规定了联邦法院的司法权;第四条,规定了联邦与各州的权限;第五条,规定了宪法的修改方式(极其苛刻的修改条件);第六条,规定了全国最高法律的法律效力;第七条,规定了宪法的生效条件。
2、美国宪法的原则
在美国的联邦宪法中,集中体现了三个原则,分别是分权原则、制衡原则和限权政府原则。
2.1关于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包括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横向分权也就是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纵向分权是联邦与州的分权。
横向分权:联邦国会拥有立法权,国会分为参议院众议院两院,参议院采用平等代表制,共有100名议员,每两年选任三分之一,六年可以达到全部重新选任一次的目的,其权限主要包括制定法律、批准官员等。众议院采用比例代表制,共435名议员,两年重新选任一次,其权限主要包括任命、弹劾官员等。联邦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兼任军队统帅,其权限包括签署法律、任命官员、领导政府、从事外交、军事工作等。联邦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由9名终身制法官组成,最高院法官由总统任命,但他们拥有最高审判权和违宪审查权。关于大法官的提名,是美国总统任期内最重要的事情之一。美国的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联邦宪法、州宪法和州法律都有审查权,通过对法律的合宪性与宪法的解释,宣布违宪的法律无效。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还有宪法解释权,这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权力,比如,依据言论自由的修正案确立了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的理念。
为了防止立法独大,美国设立了一个强大的总统,创造的是一个类似国王的权力,他们在宪法中甚至没有对总统的连任作出规定,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是华盛顿总统才确立的宪法惯例。宪法赋予美国总统以对抗立法权的权力,国会立法必须经过总统签署才能生效。
纵向分权:关于联邦的权限,采取列举主义,关于州的权限,采取保留原则。
2.2关于制衡
对于美国来讲,在宪法制定之初的一个指导思想其实是限制民主,建设一个共和制国家,“国父”们认为民主运动会摧毁国家。他们通过创造一个贵族阶层——参议院,来实现少数精英、贵族对盲目的民众进行制衡的目的。
国会对总统有弹劾权、预算审批权、官员任命同意权、三分之二推翻否决权等,总统对国会有法案否决权,对法院法官有提名权;法院对总统有司法审查权;国会对法院有任命同意权、编制制定权和弹劾权,法院对国会有司法审查权。
2.3限权政府原则
纵向分权就是限权政府的一个体现,关于联邦的权限,采取列举主义,关于州的权限,采取保留原则。也就是说,联邦政府只能在法律的限度内进行有限的权力行使。而各州,也都有各州的宪法,各州政府的权力制约由州宪法进行规制。
3、美国的宪法修正
截至目前,美国宪法一共有27条修正案,这其实是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不断斗争的结果,也充分体现了美国宪法的稳定性。
这里主要说一下美国的人权法案,也就是前十条修正案的内容。
第一至第二条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的自由和携带武器的自由。体现了公民的政治自由,他们有反对政治暴政的自由,美国之所以无法禁止公民持有枪支,是因为那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如果有一天政府成为暴政的政府,他们可以手持武器将其推翻。
第三至第八条修正案包括正当程序原则、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和刑事与民事的陪审团制度,这是对公民诉讼权利的宪法保护。逐渐在美国的法律中明晰了程序优先于权利的理念。
第九至第十条修正案规定了未列明权利有人民保留,未授予联邦的权力由各州保留,属于保留原则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为什么美国宪法在联邦宪法制定之初没有规定公民权利,而在其后却要通过修正案方式进行补充呢?实际上,美国的国父们认为,天赋人权,权利如何规定不重要,怎么保护权利才是最重要的。如果在宪法中对权利作出规定,有一天也可能剥夺该权利。但基于美国现实中党派的激烈对抗,对于人权法案进行了补充性的规定。
所以,看起来似乎神化一般的美国宪法,也是权力斗争、各方妥协的结果。正因为是共和政体,产生了一种微妙的平衡,妥协的结果,也恰好可能是科学的结果。
结语:事实上,选择任何一种政治体制一开始都没有绝对统一的标准和模式。从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我们能够发现,一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政制,其实是这个国家或主动、或被动选择的结果,是符合本国发展实际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制度类型。从雅典的民主制,斯巴达的贵族寡头制,到罗马的共和制,再到后期罗马的帝制,政治制度的变革总是以实用主义的方式演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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