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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问题汇总
2022-02-08 07:57:50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一、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动法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解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关于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
(四)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解读: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视为加班时间,并按照工作日加班计算加班费;但如果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法定休假日加班计算加班费。
(五)《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八、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答: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解读: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工作和休息方式,没有加班费。
二、申请的流程和文件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河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意见》规定:拟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写出反映企业概况的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拟实行的工时制种类、工种、生产特点,执行时间和按规定保证职工休息的方式。填报“河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并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文件大致如下:
三、相关判例
(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2127号民事判决书(朱海涛、河南品骏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裁判思路:因品骏物流公司、仕优企业服务公司对朱海涛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故朱海涛“品骏物流公司与仕优企业服务公司支付朱海涛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计31855.6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时制度的认定问题,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朱海涛从事快递员工作,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朱海涛认为该约定内容并未实际履行但并未对此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朱海涛有关其工时制度应为标准工时,并按照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邓福裕与郑州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裁判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允许长途运输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本案中,被上诉人郑州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是经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且上诉人邓福裕对审批表亦无异议,该审批表具有法律效力,被上诉人郑州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有合法性。
因上诉人邓福裕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其不适用有关用人单位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故上诉人邓福裕上诉称被上诉人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其加班工资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民终4457号民事判决书(熊伟、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裁判思路:根据原告熊伟信号工岗位的工作特点及相关规定实行两人轮换值班,值班四昼夜休息三昼夜,工作时间主要是上、下午各有一次1小时左右的日巡视和每周1至2次约90分钟的“天窗点”作业时间,加上准备结束时间、中断时间、偶尔处理设备故障参加施工等时间,每月总计工作时间未有证据证明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月工作时间。
除上述工作时间外,其余时间为间歇时间:原告除不能回家、随意离开外,可以看电视、休息,晚上正常卧床休息,基本不从事相关岗位作业,相对比较自由,该部分时间不能按正常工作时间对待……原告熊伟在原告武汉铁路局处工作时存在节假日加班的情况,被告武汉铁路局对该事实也认可……由于工资表由被告掌握管理,被告仅提供了2013年、2014年原告的工资表及节日加班工资复查表,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院根据被告提供的2013年、2014年原告的加班工资计算,被告在原告轮换值班期间(2006年9月至2014年9月,共计8年)年平均少支付原告节假日工资604.85元/年,被告应支付原告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838.8元(604.85元/年×8年)。
(四)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民一终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因与李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裁判思路: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根据豫人社(2009)493号文的规定,上诉人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只有经过审批后,才能实施不定时工作制。而且不定时工作制时,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但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给被上诉人安排了休息时间,故被上诉人主张加班费用应当予以支持。
四、结 论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关于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工作时长: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工资发放: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视为加班时间,并按照工作日加班计算加班费;但如果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法定休假日加班计算加班费。
公司可结合实际用工状况及员工可接受度,选择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刘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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