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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能源行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影响
2022-02-18 14:10:19
民法典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七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与附则。
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在推动国企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改革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分析能源企业应该关注的问题。
1.第一编总则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解读:民法总则从总体上对所有民事活动要遵守的环保义务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即“绿色原则”,作为企业,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2.第二编物权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编物权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编 物权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二编 物权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生态环境解读:第二编物权之所有权中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违犯的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权之用益物权中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3.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解读:此条款在原“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生态破坏责任”,明确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规定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在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明确了赔偿损失和费用的内容。过去,在实体法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直缺乏依据。现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让二者能够有机配合,进行环境共治,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
4.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解读: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的多项费用,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提高违法成本明显导向。石油行业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应该确保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达到行业标准,库站的废水、废弃、废渣要按照标准流程处理,同时对处置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规避经营风险。
刘丽律师
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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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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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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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岭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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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祖兴律师
云南谨诚治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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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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