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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强奸罪如此难以取证
2022-03-05 18:30:55
强奸罪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倍受争议的罪名。一方面,它仅适用于男性强奸女性,而女性强奸男性之前是没有罪名的,很多人还笑称说:女性强奸男性尸体都有一个“侮辱尸体罪”,而女性强奸大活人却不构成犯罪,男人的地位还不如一堆臭肉。
好在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也就是女性强奸男性以后就可以定强制猥亵罪了,男人的性自由也终于得到法律保护了。
另一方面,强奸罪的定义里有一个很主观的成分,即要求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正因为是否违背一个人的意志,旁人是很难主观判断的,所以往往还要结合男女双方的关系,女性受伤害程度,以及是否留下沟通记录等各方面综合判断。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女性是否竭尽全力反抗成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重要指标,因此验伤很重要。一般认为,强烈反抗过的女性,身体部位肯定有明显伤痕,无论是击打伤还是撕裂伤,都成为认定为强奸罪的重要证据。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典型的带有明显暴力的强奸形式开始减少,而一些带有迷奸、诱奸性质的强奸案开始增多。这一方面源于人们性观念的开放,另一方面源于各种实施强奸手段的便利。
比如一场酒局就能招来目标,将女性灌醉后实施性侵成为十分常见的手段。即使不冒险实施强奸,趁机揩油也是很顺其自然的事,而且往往醉酒方不容易发觉,这要是在清醒的时候,定个强制猥亵罪那也是妥妥的。
再比如,线下网友约见,然后趁女性不注意在女性的酒水里下药,实施迷奸。这种如果没有监控记录,女性是很难提供证据的。因为很多药品会让女性失去一段时间内的记忆,而迷奸往往因为没有反抗,不会造成身体的伤痕,自己是否被侵犯过都很举证。
还有就是在各种酒吧迪厅,一些夜生活丰富的女性,容易成为被侵犯的目标。而这些女性,也往往更容易引起社会偏见,造成“受害者有罪论”,认为这些人是活该等等。
我们传统理念里的最典型的强奸无非就是男性霸王硬上弓,女性拼死反抗,在这一过程中通常身体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男性也会被抓伤咬伤等等。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更多的还有没有明显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形,因为现在已经不是过去那种把女人的贞洁视为比生命更加重要的年代了。更多的女性被教导,生命是大于一切的,在遇到实在没有办法逃离的强奸,甚至鼓励女性服从并递上避孕套。
这些迫于无奈的服从,显然也是违反妇女意志的,但是往往女性事后报案,却并不能认定为是强奸罪。因为出于普通人的理念,没有人会认为戴套发生性关系还能认定为是强奸。
而更有甚者,一些女性被灌醉,带进宾馆,最后自己都记不起晚上发生了什么,只知道自己被侵犯了。而男性如果抹掉了一切作案痕迹,甚至女性体内都无法检测出精液,也没有明显伤痕,这种也很难认定为强奸。
甚至狡黠一点的男性会说,是女性自己主动的,自己是被动顺从了而已,两个人是自愿的。但是深入思考一下就会知道,女性在醉酒状态下,是没有办法实现性承诺的,即使貌似是自愿的,男性也不可以同其发生性关系。对于一个连东西南北,甚至眼前是谁都分不清的女人,你就确定是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你为什么不在她清醒的时候让她承诺呢?
更有事后为了掩盖罪行,以谈恋爱的名义跟女性处朋友。这也导致很多人提出疑问,第一次确实是被强奸的,后面两个人又变成了恋人关系,然后分手,女性想告男性强奸,是否成立呢?
我也只能说,强奸罪,时间拖得越久,后面就越难举证。如果要报案,最好第一时间就去,要先进行身体各项检查,看有没有留下男性精液,身体是否受伤,而且刚开始发生的时候,男人是最害怕也最不容易狡辩的。时间一长,随着证据的消失,甚至后面还有恋爱的一系列神操作,男性就更不可能承认了,法律也很难认定是强奸。
当然,这些扑朔迷离的情况会让一些女性吃哑巴亏,同样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女人利用,让男人付出惨痛代价。
比如,我们经常会听到说明明两人线下约炮,结果价格没谈拢,女性反口就告男性强奸。这会让第一次碰到这种事情的男性无所适从,会紧急咨询律师该怎么办,会不会坐牢?
强奸罪的认定当然不能仅凭女性一方口供,可能有的女性确实觉得自己原本开价1000才愿意同男性发生性关系,结果男性事后只愿意给500,女性觉得受骗了,认为男人”骗奸“了自己,所以就要去告男性强奸。这种情况确实让人哭笑不得,本来他们本身的行为都能定卖淫嫖娼,可以行政拘留加罚款了,还特地跑去报案说强奸。浪费了司法资源不说,女方还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再比如,我们会经常看到有女性举报一些公众人物涉嫌猥亵或者强奸,反正不管最后这个罪名能否成立,警方会不会介入调查,一旦得到社会负面评价,那这位公众人物靠公众流量维持的事业基本就玩完了。
强奸罪
这种事情最近发生得仿佛格外频繁,三天两头就有人出来爆料,这也说明了,这种事情其实是很多的,只是大部分都私了了而已。公众人物不缺钱,为了自己的事业,也会舍得花钱私了。这就不得不让人严重怀疑,有些女性可能就是靠这种手段,以强奸罪为威胁,来获取钱财。
当然,让我们欣喜的是,每当这样的事情发生的时候,舆论大部分还是偏向于女性,这相比于以前的“受害者有罪论”,受害者受到侵害以后,还被各种诟病的理念有非常大的进步,是社会文明的表现。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女性摆脱社会偏见,勇敢地站出来发声,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心怀不轨者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但同时,也不乏有女性设计利用该罪名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毕竟谁叫苍蝇碰上了有缝的蛋呢?但最终,对于这些扑朔迷离的东西,唯一能定义的就只能是证据。
刘丽律师
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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