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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消费者保驾护航
2022-03-17 13:32:36
《民法典》虽没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整合入典,未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专门的规定,但在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及侵权责任编等编章中均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01《民法典》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1. 全面规定了对消费者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保护。
生命健康权是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民法典》在生命健康权的基础上,全面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并将其内容规定在人格权编中,保障了消费者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能够主张相应权利的保护。
2. 明确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六条中规定合同中约定对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免责的条款直接归于无效。
3. 增加了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条款的增加,不仅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而且更有利于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02《民法典》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1. 确定合同的可撤销制度。
《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中规定消费者在因欺诈等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这是从合同的角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消费者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一如既往地规定了经营者“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的义务,同时为了防止经营者钻漏洞,避责任,民法典细化了“采取合理的方式”的义务,将其分为主动“提示”义务和被动“说明”义务。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该规定压实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03《民法典》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保护
1. 扩大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民法典》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首先体现在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扩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明确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均为个人信息。
2.增加了信息收集者不得过度处理的原则。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沿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同时增加了信息收集者(经营者或是消费使用的App、商家的后台)在处理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不得过度处理的原则。彰显私法中的“契约精神”和“知情同意”在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中的法律地位,增加“遵照双方的约定”和“知情同意”等必要的要件。
04《民法典》明确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除了列举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11项外,还规定了“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法律对特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的强烈否定性评价,通过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行为成本,从而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同时,惩罚性赔偿也激励被侵权人有动力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客观上也能协助国家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制止。
但基于惩罚性赔偿的高于一般性民事赔偿的严厉性,民法典对其使用设置了诸多限制。一是引用规定仅限于“法律”;二是侵权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三是造成的损害后果必须严重。《民法典》虽没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整合入典,未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专门的规定,但在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及侵权责任编等编章中均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
01《民法典》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1. 全面规定了对消费者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保护。
生命健康权是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民法典》在生命健康权的基础上,全面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并将其内容规定在人格权编中,保障了消费者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能够主张相应权利的保护。
2. 明确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六条中规定合同中约定对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免责的条款直接归于无效。
3. 增加了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条款的增加,不仅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而且更有利于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02《民法典》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1. 确定合同的可撤销制度。
《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中规定消费者在因欺诈等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这是从合同的角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消费者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一如既往地规定了经营者“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的义务,同时为了防止经营者钻漏洞,避责任,民法典细化了“采取合理的方式”的义务,将其分为主动“提示”义务和被动“说明”义务。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该规定压实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03《民法典》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保护
1. 扩大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民法典》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首先体现在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扩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明确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均为个人信息。
2.增加了信息收集者不得过度处理的原则。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沿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同时增加了信息收集者(经营者或是消费使用的App、商家的后台)在处理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不得过度处理的原则。彰显私法中的“契约精神”和“知情同意”在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中的法律地位,增加“遵照双方的约定”和“知情同意”等必要的要件。
04《民法典》明确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除了列举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11项外,还规定了“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法律对特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的强烈否定性评价,通过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行为成本,从而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同时,惩罚性赔偿也激励被侵权人有动力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客观上也能协助国家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制止。
但基于惩罚性赔偿的高于一般性民事赔偿的严厉性,民法典对其使用设置了诸多限制。一是引用规定仅限于“法律”;二是侵权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三是造成的损害后果必须严重。
刘丽律师
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雇佣,房地产纠纷,担保纠纷,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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