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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纠纷中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2023-03-06 17:11:49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在合同纠纷中的出场率相当高,尽管仅从概念上看,两者并不难分辨,但在实务中,两者往往纠缠交错,甚至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况。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是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也极易忽略混淆的两个法律关系。
一、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联系和区别。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而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某物的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处分。
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本质上都是未经他人同意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但两者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是以他人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而无权处分则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
二、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无权代理的合同,其效力是待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可见,无权代理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那么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不追认,则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而无权处分则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无权处分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对于因无权处分导致所有权不能转移的情形,买受人可以继续追究无权处分人合同的违约责任。
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构成表见代理。此种情形下,类似于相对人对无权代理善意不知情,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不构成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追认。这种情况下,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有义务完成合同对各自的约定。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不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追认。这种情况下,合同对被代理人没有约束,善意的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损害进行赔偿。
四、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后果是,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追回所有物。另一个后果是,相对人构成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况下,原所有权人丧失对物的所有权和所有权追回权,只能就造成的损害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诚信是合同能够履行的基础。但现实中,不诚信的行为屡见不鲜。人们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多加小心,特别是在房屋买卖等类似的大额财产交易中,更应如此。不管经不经过中介机构,一定都要仔细检查对方提供的身份证、所有权证、委托书、签字等材料,以防后续出现纠纷时吃尽苦头。
刘丽律师
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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