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优先条件不是解决具体个案的优先条件,而是某一法律原则优先适用的条件。阿列克西将Lebach案涉及的优先条件具体划分为四个事实要素(未包含应然命题):一项重复的(F1)关于严重罪行的(F2)报道,不具有时事信息之利益(F3),且危及罪犯的再社会化(F4)。规则的形式化表达C→Q也可表达为F1 and F2 and F3 and F4→Q,即符合这四个事实要素的报道会被禁止。这四个事实要素是个案经去个体化后形成的一般化事实,优先条件C的本质其实就是案件事实,而Q是某一原则优先适用所得的裁判结论,其本质是案件原被告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对于Lebach案,Q是人格权保护原则优先适用所得的裁判结论,其本质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当证立该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人格权保护原则从而支持原告主张时,该案件事实就作为人格权保护原则优先适用的条件而被确立,即在该案件条件下,人格权保护原则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