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权益涉及人格尊严、隐私、肖像、财产等利益与安全,传统的隐私权、肖像权等单一权利已经不足以概括其内容。肖像权系个人对其肖像是否公开的自主权利,以个人肖像所承载的人格或财产法益为内容。未经他人同意使用肖像摄影、写生、陈列、复制或者以肖像作为营业广告,均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依据《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人脸识别信息属于肖像的类型之一,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使肖像再现自然人相貌特征的准确度可达到独一无二的程度。如果行为人利用信息技术伪造并非法使用他人人脸信息,既侵害受害人的肖像权,也侵害受害人的生物识别信息权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滥用还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例如通过AI技术将人脸信息剪辑接入淫秽视频,就会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从而侵害其名誉权。声音权与声纹信息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声音权与声纹信息的权利客体相同,但是内容不同。前者以保护声音语言不被他人擅自录音、窃听、模仿或使用为旨归,是一种防御性的具体人格权;后者系自然人对声纹信息的利用和控制权,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特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与数据权亦不相同。数据权是数据控制者对“数据集合”(collection of data)享有的占有、处理、处分的新型财产权,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数据财产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在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二分格局下,无论是《民法总则(一审稿草案)》将数据视为一种知识产权,还是《民法典》第127条将数据与虚拟财产并列,数据权均系财产权;而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则兼具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与社会管理利益多重属性。简言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广泛存在因而并不稀缺,它们不太可能因激励而大幅增加。而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有关的数据财产是数据从业者对海量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搜集、记录、存储和分析的结果,最终形成富有经济价值的数据产品。
政府机关基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所采集和使用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称为政府数据,经政府授权的机构和商业公司、网络平台收集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称为社会数据。政府所授权的机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采集和适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例如,英国生物样本库UK BioBank是目前规模最大的基因数据库,已经完成并向全世界依申请开放了50万英国人的全基因组遗传数据、临床测量及健康记录,全球已有上千个科研团队申请和使用其数据开展研究,显示了大数据、大合作对于全人类的价值。美国GnomAD项目也公开了14万余美国人的基因数据,相关信息均可以公开查阅。为应对全球健康挑战,我国批准组建的深圳国家基因库(China National GeneBank)致力于建立生命资源的全球性合作网络,为启动公共卫生应对措施及制定医疗对策提供依据。除此之外,商业公司和网络平台基于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而采集和使用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也可以公开。从数据规模上看,政府数据远高于社会数据。由于信息技术日益发达,政府部门之间的共享政府数据,或者政府部门与商业公司之间互相共享数据具有积极的作用,因而越来越常见。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腾讯、阿里巴巴等商业机构通过自己的数据与技术给疫情防控提供了大量的数据(其中包括人脸识别、指纹等)。这其中既包括政府授权平台公司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直接参与防控,也包括它们对已有数据的加工和处理。通过对政府数据与社会数据的共享和充分发掘,可以准确识别个人的行动轨迹、个人的感染情况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充分发挥数字化防控的最大效能。这是过去从未有过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