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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法律来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22-03-11 22:38:09
  •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状表示由“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销售
    销售行为包括批发、零售、代销、推销、贩卖等;既可以是市场销售,也可以是内部销售。销售是有偿的,若赠与不构成销售。

    二、明知
    明知是一种主观状态,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另,《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况。
    商标注册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该罪名中提到的商品与真正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属于同一种商品;该商品使用的假冒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应属于相同的商标。
    同一种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商品,或者相关消费者一般认为相同的商品。
    相同商标的判断标准是基本无差别。

    四、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为获利金额,包括行为人已经获得或应得的非法收入。目前为止并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作出规定。

    五、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除数额外,该罪名采取双重认定标准以应对新情况。另笔者观点:数额由“销售金额”改为“违法所得”,销售金额作为情节予以考虑,销售金额较大对应严重情节,销售金额巨大对应特别严重情节。
    关于“销售金额”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状表示由“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销售
    销售行为包括批发、零售、代销、推销、贩卖等;既可以是市场销售,也可以是内部销售。销售是有偿的,若赠与不构成销售。

    二、明知
    明知是一种主观状态,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另,《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况。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该罪名中提到的商品与真正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属于同一种商品;该商品使用的假冒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应属于相同的商标。
    同一种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商品,或者相关消费者一般认为相同的商品。
    相同商标的判断标准是基本无差别。

    四、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为获利金额,包括行为人已经获得或应得的非法收入。目前为止并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作出规定。

    五、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除数额外,该罪名采取双重认定标准以应对新情况。另笔者观点:数额由“销售金额”改为“违法所得”,销售金额作为情节予以考虑,销售金额较大对应严重情节,销售金额巨大对应特别严重情节。
    关于“销售金额”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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