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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层容易忽略未依法履行法律规定
2022-03-11 22:43:49
股东知情权和董事、高管的义务密切相关,是一个容易被人们忽视的问题,很大一个原因可能是虽有相关法律规定,但相关的法律实践还太少,所以很多公司的董事、高管还没有感受到风险的存在。
公司法解释四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份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主要涉及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等。这些文件的置备义务主体就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如果公司董事和高管没有尽到置备这些材料的义务,很可能就埋下了一个不定时炸弹。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董事、高管未履行相应职责,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要求负有相应责任的董事和高管承担赔偿责任。很多情况下,股东要证明因董事、高管未置备相应文件而遭受损失,实际是很困难的,但有两个例外情形,那就是在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因无法组织公司清算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遭受的损失。此时,股东就可以将法律风险进行转移了。还有一个情形是,公司因未能保存相关文件而遭受行政处罚。这两种情况下,损失都是容易确定的。
公司法
董事、高管置备相应文件的具体情形
1、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因此董事会即全体董事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文件的责任主体;董事长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享有更大的权利,当然也应负有更大的责任。
2、总经理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财务负有责任。
3、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财务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财务负责人对保管公司财务文件负有责任。
对公司董事和高管的忠告
尽管目前相关法律实践还很少,但既然有相关法律规定,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便可以从这个角度着手最大限度降低自身经济损失。在此,也要提醒董事和高管务必要尽到忠实勤勉的法律义务,不要给自己留下巨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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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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