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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交易与自我交易

    2022-03-24 13:01:11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条文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关联交易
    对比分析:
    公司法第21条规定的是关联交易问题,第148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则是自我交易问题。自我交易属于特殊的关联交易。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和自我交易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关联交易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并不必然产生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后果,存在给交易各方均带来利益(比如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实现共赢的可能性。因此公司法并不一味禁止关联交易,而仅在于防止因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侧重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公司法对于未经披露的董事及高管人员自我交易则采取禁止的态度,因为从普遍人性角度看,相比一般交易,董事及高管人员更倾向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出现利益冲突。针对自我交易,法律赋予公司的维权机制是提起归入权诉讼,而对于关联交易,法律赋予公司的维权机制则是提起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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