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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大学生因嫖娼时间过长,48岁女子拒绝并报警!这构成强奸罪吗?

    2022-03-24 13:06:23
  • 以往我们下火车站后,经常碰到有人询问要不要住宿,其中大部分是真实住宿,但也有少部分是在招嫖,辽宁某火车站附近,一名男大学生因嫖娼时间过长,引起女子不满并报警,这构成强奸罪吗?

    50元不正当交易

    2021年6月,辽宁某高校一名21岁男大学生小张放假坐火车回家,凌晨1点左右下车时,被48岁女子刘某领到住宿地点。后刘某引诱小张,表示自己价格很便宜只要50元,小张正值血气方刚,思考片刻便同意了,用手机转账后两人开始不正当交易。

    谁知小张持续了20分钟还未结束,这刘某心生不满,一般情况下其他人5分钟就结束了,有这时间她都能接5单。但小张正在兴头上,对于刘某的不满并没有放在心上,刘某越想越气,于是拒绝继续与之发生关系。

    兴致被打断,小张感到十分生气,便出手打了刘某几拳,强制刘某继续与其完成交易,之后又持续20多分钟。交易结束后刘某立马报警,随即两人皆被警方带走,刘某身上的伤被鉴定为轻伤。

    两人因嫖娼卖淫被行政处罚

    小张以金钱交换性行为,刘某为了50元出卖身体,两人的行为被界定为卖淫和嫖娼,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对两人进行行政拘留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小张殴打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小张因不满刘某提供的性服务,殴打刘某致其轻伤,已达到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张强行与刘某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两人在发生关系时,前20分钟系双方自愿,属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但在刘某拒绝与小张继续发生关系后,小张使用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然违背妇女意愿,尽管刘某为非法卖淫,但其性自由和权利依然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小张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应被判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但在本案中,刘某对强奸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最后小张被从轻处罚,但需要支付刘某的治疗费用。

    一失足成千古恨!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小张本该好好学习,为理想而拼搏奋斗,但其禁不住诱惑选择嫖娼,又因此引起殴打并强奸女性的行为,不仅彻底断送了自己的前程,更是令家人伤心落泪。该案件提醒我们,面对各种诱惑,一定要保持清醒,坚持自己的原则,拒绝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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