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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用一般民法观念处理商事争议

    2022-03-25 16:11:15
  • 公司A承诺向股东甲支付年度分红,但并未兑现,便向A公司主张权利并诉至法院,A公司通过举证股东甲签收的单据证明其已向股东甲支付过分红,股东甲主张A公司的证据系伪造形成的。

    分析:
    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审理呢?如果按照一般的民法思维,当然是要审查A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是客观真实的,若是,则应支持A公司的抗辩,否则便应支持股东甲的诉求。如果真按照这个思路进行审判,就彻底跑偏了。因为,应该认识到这是一个公司法利润分配的纠纷,而《公司法》对利润分配问题具有相关规定,即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未经决议不得分配利润,因此法院首先要考虑的不是A公司证据真实性的问题,而是应首先考察股东会是否作出了决议,如果没有股东会决议,股东甲无权请求支付利润,根本无须审查A公司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了。
    民法典
    思考:
    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将民事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民商事关系,统辖商事特别法,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民商合一的内在逻辑体系。《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等,均无一例外的适用于商事活动,《民法典》与各个商事法律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二者之间构成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就个案而言,按照一般民法思维进行裁判,在实体上是公平的,也是符合司法效率原则的。但是若是真那样处理,不仅会有违《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其对公司制度的破坏作用是极大的。因此,在处理公司纠纷时,一定要牢固树立起商事思维特有的理念,这一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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