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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信息
2022-03-25 16:13:38
什么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有什么不同?生活中哪些情况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的情形?我们如何维护自身个人信息的相关权利?
某网贷公司突然收到贷款者一封诚挚的感谢信,公司老总小心翼翼地展开了信件,信纸上记载了一个曲折万分的故事——亚先生幼年便与亲生父母失散成为了一名“孤儿”,他长大后穷尽一切手段都没能寻找到亲生父母。一次偶然的机会,亚先生在网贷平台分期3000元购买了新手机,但因个人原因没有偿还。不曾想催收小哥竟把催收电话打到了其亲生父母处,一家人在催收小哥“饱含热情”的帮助下重逢。于是,亚先生不仅返还了贷款,还给网贷公司寄了感谢信以表心意。
上述案例固然只是一个段子,但让人忍俊不禁的同时也引得我们开始反思一个问题——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经严重到了何等地步?
什么是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为了更加精准认识个人信息,首先,我们要注意区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区别,这是准确认识个人信息的重要基础。与上文个人信息相区分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也就是说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两者存在重叠和交叉,但两者功能不同。隐私权保护的是人们私生活安宁,重点在不被他人知晓;而个人信息保护的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侧重于控制,并不排斥个人信息的合法转移。
其次,要熟悉个人信息的权利内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等。
最后,我们通过一些生活中常见的小案例或小疑问来了解如何保护我们个人信息的相关权利。
下载手机APP时被索取各种权限应如何处理?
每当我们想要安装一款APP时,总是会被软件商索取各种权限,如通讯录、照片、位置等。如拒绝授权则无法使用该应用的相应功能,如此“霸王设定”也让人十分无奈。而这些被获取的信息一旦被非法兜售或不当处置,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就会不断侵扰我们私生活。此种“明目张胆”获取我们个人信息的霸王行径难道我们无计可施吗?有我们强大的法律人士在,自然会寻出维权之路。
隐私权救济手段:
2021年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果真的再次遇到变相强制获取信息的商家时,我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面对人脸识别系统的滥用我们应该如何救济?
今年(2021)3•15晚会曝光的无锡宝马汽车4S店、港汇恒隆Max Mara专卖店、科勒卫浴等商家在其门店安装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消费者只要进了其中一家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被摄像头抓取并自动生成编号,以后该消费者再去哪家店,去了几次商家均了如指掌。
救济手段: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及《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有关规定,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其中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综上,若脸部信息被他人通过摄像头等设备抓取后,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并且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针对人脸识别系统的滥用,我们可以要求人脸识别系统安装者、管理者提供技术手段和内部保密制度等必要措施保障脸部信息仅可在我们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个人信息被不当公布我们应当如何救济?
发生在厦门市的一个微信群聊中不当公布个人信息的案例已经做出裁判,这对于我们维护自身个人信息的相关权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A与B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两人因小区的管理问题产生分歧。2020年8月,B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A,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A为“下三滥”,还将A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数百人的业主群中。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认为:B与A均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共事,工作中确有分歧争论,B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他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他人对A的评价。B对其进行转述,并指向A,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A名誉权的侵犯。同时,A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在A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且A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于....不得另它使用”,B选择公布A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A个人信息的侵害。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判决,要求B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A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同时B赔偿A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
救济手段:
如遭遇个人信息被不当公布,被侵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向非法曝光者要求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切记需及时固定并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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