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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票发具的法律风险防控

    2022-03-25 16:16:02
  • 发票开具是我公司业务往来中重要的活动内容之一。我们必须认识到,发票开具既是法定义务也是法定权利。本期风险提示将从开具发票的义务属性进行讨论,并简要介绍相关风险防控要点。

    01 发票开具的义务属性
    (一)发票开具既是民事义务也是行政义务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第19条的规定,不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收款人与付款人是否对开具发票进行书面约定,收款人有向付款人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付款人有权向收款人索取发票。开具或索取发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4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与具有开具发票义务的收款人间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行政关系,该收款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时,依照法律法规开具合规发票属于行政义务。
    (二)发票开具是具有独立可诉性的给付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99条规定,出卖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发票”属于上述规定中“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从会计实务上看,没有发票,支付的款项或者取得的货物都无法进行会计核算,资产不能在账面上依法体现,付款人不能依法抵减应纳增值税额和减少所得税额,这无疑将增加付款人的经营成本,甚至可能导致税务风险,不利于合同履行利益的实现。由此可见,发票开具属于给付义务,且具有独立可诉性。
    发票
    02 法律风险防控
    (一)作为买受人/服务接受方的风险防控
    对于公司而言,发票是入账凭证,为避免出卖方在收取款项后迟迟不开具发票,可在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中就发票的开具和给付进行特别约定,如“先票后款”。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约定“先票后款”的情况下,收款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并不属于根本性违约,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此时,接受商品或服务一方可以书面形式催告开具发票义务方及时开具发票,多次催告仍不开具的,可采用代开发票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后,扣除应由商品/服务提供方应承担的税费后支付款项。若属于“先款后票”的情形,因无法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提供发票义务方在付款方支付后迟迟不提供发票的,付款方可通过书面催告、向税务机关举报、申请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义务人提供发票。
    (二)作为出卖人的风险防控
    开具发票是既是从合同义务,也是交易习惯。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真实交易,客户有开具发票需求的,作为出卖方应为发票开具提供便利,及时为顾客开具发票,且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禁止虚开甚至倒卖发票。如客户有“先票后款”需求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晰支付方式与时限,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的,需及时书面催收,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及时收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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