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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可以向子女讨回
2022-03-26 07:22:29
“很多子女因为经济条件有限在婚后购买房屋困难,父母会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这种现象非常常见。一旦子女离婚,父母的出资应该如何定义?”
第一次面对这个问题时,很大一部分人会直接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赠与,视父母为子女的付出为理所应当,但是实际情况下,事情远比想象中复杂。有时出资的父母会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子女及其配偶诉至法庭,要求偿还自己的出资。法院的判决视情况不同而不同。
01所谓 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02所谓 借贷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同时,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03所谓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张大、罗大系张小父母。张小与高小于2017年7月7日登记结婚。2017年11月2日,罗大交付张小现金100000元,张小收到上述款项后于同日在其银行存款账户存入110000元,并于同日为购买现登记在高小名下小型轿车支付首付款98000元。2017年12月23日,为购买房屋等,罗大出面支付1109263元。基于此,张小与高小于2018年1月5日就上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2018年1月8日,张小向罗大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罗大借款1210000元,其中1110000元用于购房,100000元用于购车。后张大、罗大起诉张小、高小还款。
房子
法院认为,父母对自己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该义务到子女成年后即已完成,子女成年后应当独立生活,应感念、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父母对子女成年后的关爱照顾,并非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本分和情分。根据以上认定的事实可以确定,张小、高小于2017年7月7日登记结婚,而案涉车辆、房屋的购买日期分别是2017年11月2日、2017年12月23日。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可以认定张小、高小在当时尚无经济基础可言,正因如此,在购买案涉车辆、房屋时,罗大出于亲情对张小、高小提供了资金上的帮助。对此,落实到罗大的诉讼请求,也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罗大出资的款项是向张小、高小的赠与款还是向张小、高小提供的借贷款。承上所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这一规定的前提应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涉及父母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落实到本案,在购买案涉车辆、房屋时,张小、高小燕登记结婚不久、经济条件有限,加之当时高房价等影响,罗大作为张小的母亲、高小的婆婆帮助出资购车、购房虽属人之常情,但高小不能认为罗大的出资是天经地义,应该知道罗大作为母亲没有责任在张小成年之后继续无条件付出,这是为法律所不能支持的。因此在罗大出资之时没有明确表示出资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罗大基于母子之情向张小、高小临时性资金出借,其目的是帮助张小、高小改善生活条件,作为子女理应承担偿还的义务,至于罗大选择是否向张小、高小主张是罗大行使或者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故罗大的出资款并非就必然认定为赠与款。而高小燕关于案涉款项为赠与款的主张,应负有举证责任。鉴于高小未能提供证据对这一主张加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另外,高大关于张小川、高小与罗大芳、张大明财产混同的主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高小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同时,一审法院也注意到,虽然张小自认罗大出资的款项为1210000元,并在购买案涉车辆、房屋后,向罗大出具借条予以确认,而罗大也提供了相应款项的出资凭证,但应当确定的是,1210000元中用于购买车辆、房屋的资金为1209263元。在无证据证明差额部分的款项,即737元系用于张小、高小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前提下,应视为该款系张小的个人债务。综上,案涉借款发生于张小、高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款项(即1209263元)用于张小、高小购置房屋、车辆,应认定为张小、高小的夫妻共同债务并共同偿还,而剩余款项(即737元)属张小个人债务并由其偿还。同时,张小、高小在罗大提起诉讼后至今未偿还相应的债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小返还罗大借款12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高小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张小的债务在借款本金1209263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述第一、二项所涉债务,限张小、高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张小、高小燕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罗大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90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张小、高小负担。
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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