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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2022-03-26 07:23:28
  • 民法典第八十一条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是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由权力机构任命的执行法人事务的机构,可以是一人担任,也可由数人担任。在公司内,一般采用多人组成的复合形式,称为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其成员则为董事或者理事。

    一般来说,股东(大)会往往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和分散,具有召集不易的特点;而且股东往往不具有经营企业的专业能力,所以公司权力机构的意愿和决策,必须通过执行机构来贯彻实施,所以董事会往往具有常设经营机构的性质。按照我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和职权依据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规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份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一般应为单数,防止决议之时出现赞成、反对各半的僵局。理论上讲,经理并非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的成员,但是鉴于实际经营中经理的重要作用,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中经理的产生条件、职权、身份和义务。

    关于董事的职能,学术界有不同表述,但都强调董事会的战略管理职能以及选择和监督总经理的职能。这些职能有的侧重于公司内部,有的侧重于公司存在的外部环境;有的侧重于过去和现在,有的则侧重将来。所有这些职能中,最重要的是保证公司有一个能干的总经理及其所领导的管理系统。为了更好地履行董事会的职责,全美公司董事会蓝带委员会强调,董事会应具备以下核心能力,每位董事至少应在一个领域内贡献其知识、阅历和技能:会计和财务、事业判断能力、管理才能、危机反应、行业知识、国际市场的经验、领导才能、战略远见。由于个人的智慧和能力有限,要全面发挥董事会的职能,就应对不同董事的知识、技能、特长和年龄进行搭配,以形成合理有效的董事会结构。
    公司法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的职权,按照民法典第八十一条、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范,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

    (1)召集权力机构的会议。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往往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按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后,董事会要据此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是为董事会经营决策权力的重要体现。具体实施包括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等等。

    (3)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依其职权和专业能力,负责法人的经营活动,有权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我们在《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类型》一文中总结了章程特别规定的十六项事宜,民法典第八十一条也规定执行机构可以行使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也是法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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