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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事件该当何罪?
2022-06-23 22:58:49
6月10日,唐山一家烧烤店内的打人监控视频引发全国热议。
一名男子疑因骚扰女孩被拒绝后,多名身高体壮的男子殴打女孩及其同伴,扯着女孩的头发在地上拖行、用脚踹女孩的脸部和身体,从饭店内打到饭店外,殴打过程至少持续3-4分钟。
女孩正常就餐,突然被性骚扰和如此殴打,引发全国网友暴怒,那么打人者该当何罪?
一、嫌疑人该受到怎样的惩罚?
犯罪嫌疑人酒后滋事,骚扰女性,多人参与殴打他人,情节极其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滋事行为造成嫌疑人重伤、死亡的,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二、犯罪嫌疑人能借“喝多了”为由减轻犯罪责任吗?
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醉酒的人犯罪,不属于法定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减轻刑责的法定事由一般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未成年人犯罪等,且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不能以“喝多了”为理由减轻、免除刑事责任。
三、受害者如何救济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受害者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
法治社会,随意骚扰殴打女性,如此目无法纪,蛮横猖狂,他们的恶,已经超出文明社会能够承受的底线。
另外还要说一句,寻衅滋事案具有连带性,即便你没有打人,你随着起哄、吆喝、站场子……警察叔叔都可以抓你,所以做守法公民,遇事也请极力劝阻同饮好友,不要义气用事,放任他的“疯狂”,一起入狱!
唐山打人事件
法条链接:
《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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