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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是否是民间借贷
2022-06-23 23:16:05
以前公司之间借贷被认为是违法行为,是无效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司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很普遍。这种观念限制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司法审判实践对此进行了适当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民间借贷规定》[失效]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实施后法人之间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借贷的行为被视为民间借贷,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应属有效。该规范内容被后来颁布的《民间借贷规定》第十条规定所延续。
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实施的《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都属于民间借贷。如,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可见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很广,并非局限于传统观念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该款规定把“金融机构”这一主体发放的金融贷款排除在民间借贷之外。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发放贷款属于金融贷款。
金融贷款具有较严格的法律约束和政策导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回收贷款都比较规范。民间借贷则相对自由,针对性规定较少,且行政监管宽松。
因此,除金融机构外,公司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自由真实的意思相互拆借资金,属于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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