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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房产抵押登记届满,抵押权是否失效?
2022-06-25 12:38:41
2021年5月1日,张三与李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出借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
同日,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协议》,李四将自己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的期限为2021年5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四未能归还借款,张三多次催要未果,在2021年6月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还款,并要求对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李四对借款的基本事实认可,但是目前无力还款,同时认为房屋的抵押登记期限已过,抵押权已经失效,李四不应承担抵押责任。
房屋抵押
律师分析
房屋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我们认为即便抵押登记的期限届满,也并不导致抵押权消灭。
首先,抵押权是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所以抵押权自身并没有期限的限制。如当事人排除法律规定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其次,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随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担保物权应该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所以,登记的抵押权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但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影响抵押权的行使,如果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行使权利的,法院将不会保护其权利。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抵押权的效力不因登记的抵押期限已过而消灭,原告仍然享有抵押权。
律师建议
债权人应该密切关注诉讼时效,在主债权的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以免出现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抵押权不能得到保护的情形。
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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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岭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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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祖兴律师
云南谨诚治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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