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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2022-06-25 12:41:39
  • 企业或者劳动者,可能都会遇到这样的纠纷:工资支付产生争议之后员工主动离职,随后与企业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补足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面临这种情况,究竟是谁的问题,谁的过错,又是谁承担何种责任呢?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什么算是未及时?什么是未足额?在什么情况下,即使存在未及时足额情况,劳动者也无法以此为由主张权利?本文通过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解答。

    一、 工资包括哪些,不包括哪些?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等:

    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所以,如果劳动者因为除了工资以外的这些费用产生争议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很明显将不被得到支持。

    但实务中,对于有些费用没有支付是否可以援引劳动合同法第38条,却存在很多争议。比如:用人单位拖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一种观点将年休假工资认定为工资范畴从而支持了经济补偿。如: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五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二:在该案件中,劳动者以公司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如何处理?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仅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劳动报酬
    二、什么是未及时支付工资?江苏省关于工资支付的时间和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 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江苏省关于工资支付的时间和周期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③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⑤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支付工资的,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但也有除外情况。

    三、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及无故拖欠工资如何判断?如何正确理解企业未足额支付?

      “克扣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所以,我们可以知道,用人单位恶意的情况下,劳动者援引38条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或者劳动者自己存在过错,那么法律后果就完全不同。

    (1) 企业不存在主观恶意拖欠工资的故意,驳回劳动者请求

    (2)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并按约履行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3)员工存在过错,按照过错比例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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