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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投资的“私募基金”怎么一夜之间变成了 “非法集资”?
2022-06-25 12:42:43
打着私募基金的名号,实际是在进行非法集资。
案情:
2021年1月2日经朋友介绍,沈女士了解到一个投资理财的“好项目”,资金最低10万元起,每月可以获得4000元的高利润,理财周期为六个月,转账均通过农业银行进行。
谨慎起见,沈女士去了他们所谓的公司查看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环境等。出于对朋友信任以及金钱的诱惑,沈女士决定签订合同并支付10万元。在公司按期支付几个月利润后,沈女士认为投资可靠,利润可观,遂又将自己手中仅有的60万元养老钱全部追加投资于该“基金项目”中。
然而在获取2个月收益后,沈女士忽然收到消息,公司法人跑了,钱没有了。她报了警后发现受害者不止自己一人。在她向我叙述整个事情经过后,我告诉她被骗了,对方这是集资诈骗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
沈女士不明白,自己明明看了公司营业执照、资金也是通过国有银行(农业银行)支付,双方还签订了白纸黑字的合同,怎么忽然变成集资诈骗了,以后投资,自己如何甄别真假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
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
“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
“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第二十八条 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
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总结:
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方面内容比较专业,老百姓仅通过对方有公司场所、营业执照、正规银行支付就认定对方是正规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行为太盲目。高收益、高利润的投资是不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个人满足很多条件,并且不保收益。
而只有不法分子为了骗取钱财,通过不当手段欺骗老百姓。本案中该名不法分子尚未缉拿归案,而该事件涉及金额高达5亿元人民币,数额如此巨大,受害者被骗,尚不知何时能追回血汗钱。
我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时刻谨记,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多听、多问、多看、多想。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希望老百姓在作出任何决定前,可以提前咨询律师,了解风险,减少资金损失。
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公司问题,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民事执行,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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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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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岭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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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祖兴律师
云南谨诚治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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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东升法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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