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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董监高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吗?
2022-06-25 12:47:42
生活中,很多客户会去投资创办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过程中或者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往往需要与具有董事、监事、总经理等身份的公司人员进行接触洽谈。但很多老板并不清楚董监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在了解这个关系之前,各位客户需要先了解以下概念:
1、公司董监高的含义、范围
简单说,公司的董监高,指的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第216条。
2、劳动关系
通说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将其人身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因而与用人单位所形成的从属于用人单位(如身份证、组织上、经济上)的社会关系。这句话主要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既存在财产关系,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一、董事、监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和监事受股东会“选举”、“聘任”,对股东会负责。显然,在这里董事和监事的职位和职权,来自于《公司法》规定。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如果董事、监事仅依《公司法》赋予的职权行事,那么董事、监事与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现实中情况复杂,如董事、监事在公司兼任其它职务时,那结论还能一样吗?我们来看一下:
1、董事兼任公司其它职务(如兼任总经理等)、或担任执行董事时
当董事在公司拥有双重或多重身份和职务时;或担任执行董事时,则可以确认,董事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为,这种情况下,董事除了依《公司法》履行董事职责外,还因担任其它职务而向公司提供董事职责之外的日常劳动,并获得工资收入。如董事兼任总裁、总经理、CEO;或担任执行董事等。
按照劳动关系的特征看,董事职责之外的日常劳动,是董事“将其人身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这表现为董事的日常劳动是要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的;另外,其可通过“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这表现为公司需为董事的日常工作支付工资。
公司法
当然,在这还需要说明的是,未向公司提供日常劳动的董事,获得的报酬是由股东会决定的,这与工资是有区别的。
以上两方面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两方面特征,即财产关系、人身依附关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根据《公司法》规定,还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并非由股东会选举聘任,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本身被选举的前提是,其本身需已是公司职工,因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则是必然。
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其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本身不存在疑问;同时,《公司法》中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是受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任职。
可见,高管与公司建立的两种关系,分别受《公司法》、《劳动法》调整,这其中最突出就是董事会要解聘高管时,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有权随时解聘高管;但这与《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相冲突,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不能随意解除。
那么董事会解聘高管后,是否意味着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也解除了呢?这个问题素有争议。由于高管的聘任来源于董事会,如董事会解聘了高管的职务,意味着高管与公司间劳动关系的基出发生了变化,但这种变化,不能直接引起劳动合同的解除。高管与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还是要依据按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公司在聘任高管时,要充分考虑和设定,与高管解聘后,其劳动关系也要作解除的约定。
可见,公司董监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要视不同情况定性,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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