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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冒名签字卖掉儿子房产怎么办?
2022-06-27 12:48:59
冯某和毛先生离婚了,为了有钱花,找人冒充毛先生签字把自己儿子的房子给卖了,房产登记部门在没有房产证原件,没有孩子监护人双方签字的情况下,把房子变更登记给了另一人。
网上不少人在为那个14岁的小朋友感慨:房子被自己亲妈卖了,自己长大后的政审可能还要受影响,稚嫩的肩膀扛起了不应该抗的压力啊!
不过更多人关心的,还是这个房子有没有可能要回来,也有人在讨论这个买房子的人是不是能合法占有这个价值两百万的房子。
我们也聊聊这个时候孩子可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先声明,因为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完全来自于新闻报道,我们的讨论只基于新闻中给出的信息并且认为新闻中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
首先说结论,孩子如果想要把房子要回来,是具备操作可行性的。
冯某是通过作假的手段完成的房屋登记,而且房屋登记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登记机关有义务核对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冯某找人冒充毛先生签字,这明显表明登记机关没有履行法定的工作流程。这样一来,房屋登记这一行政行为就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如果孩子去法院起诉行政审批中心,要求恢复房子的原状,法院应该会判决撤销行政审批中心的变更登记行为,将房子产权所有者重新变更为孩子。而且一旦起诉,原告要求查封涉案房产,那么在诉讼期间该房产就不能够进行交易及变更,要回来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房产
而且购房者是从孩子妈妈也就是冯某手中直接购买的房子,房子仅仅过户了一次,那么依据现有信息,这位购房者很可能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标准,也就不能够依据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合法占有房子。善意第三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三个:善意取得,价格合理,不动产已经登记。从表面看,购房者似乎是满足条件的:他也不知道来签字的不是毛先生本人,支付的价钱也是市价,最关键的是已经登记了。其实没有这么简单,先不讨论购房者连房产证都没看到就买房能不能算善意取得,就说这个登记行为就因为登记机关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属于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一旦被撤销,就相当于这个登记行为没有存在过,购房者也就失去了善意取得的基础。
再看看冯某的行为属于啥?
依据现有信息,在民法领域,冯某属于物权处置,她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给卖掉了,在刑法领域,她属于诈骗,她利用登记机关和购房者对信息的不了解获取了不当利益。是的,虽然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也是被诈骗的受害者。
最后,无辜的购房者大概率只能去起诉冯某和登记机关,要求冯某和登记机关赔偿自己的损失。当然,万一他是合谋者那就另当别论了。
关联法条
《房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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