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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划分

    2022-06-27 12:54: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不管是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以及案件当事人,都过分迷信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较之其它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着更强有力的证明效力,人民法院往往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直接根据认定的责任大小对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裁决。为澄清认识上的误区,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求指正。

    1 、 违章行为与事故的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违章行为并非必然要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所谓事故责任认定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那么,如何确定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有违章行为,其次还要确定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必然的联系以及影响力的大小。因此,有违章行为并不必然要承担事故责任。作为公诉机关,在审查交通肇事罪案中,应改变过去完全依赖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指控犯罪的做法,从观念上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普通证据来看,以事实为依据,以道路交通法规为准绳,结合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等原始材料,对其加以审查判断,看其认定是否合理合法。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给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济;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审过于被动。
    交通事故责任
    2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该依据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较一般的鉴定结论,该认定具有帝王证据的效力。法院在裁决当事人责任时依照该认定结论分配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就要承担全部损失的60%—80%,如果负同等责任则承担全部损失的50%。在审判过程中,很少有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异议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 事实上机动车作为一种高度危险工具,在其运行中,客观上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构成一种威胁,如果均按以责论处,实行过错责任,甚至撞了白撞,实际上是以一部分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作为整顿交通秩序的代价,这是对我国《宪法》的公然违背,法律不能对本已受害的乘客一方及行人毫无保护,从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同时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应认识到与行人负有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这是机动车驾驶人最起码的素质要求。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先其法律、行政法规 ,在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与民事审判中分析判断侵权案件适用全部民事法规进行分析有所区别,而且,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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