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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解析

    2022-06-29 14:42:14
  • 张三在甲公司工作。2015年7月,张三与甲公司签订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的劳动合同。

    2018年3月、2020年2月,张三与乙公司分别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2月。之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4月,张三与乙公司协商一致确定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解除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现张三起诉要求甲、乙公司共同为其补缴2015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

    是否准许补缴社会保险,系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一、用人单位负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
    二、单位不交的法律后果

    如果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社保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三、劳动者救济途径
    因为社会保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是否准许补缴社会保险,系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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