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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受到校园暴力学校是否有权让学生撤警
2022-06-29 15:16:47
张三是在校高中生,在班上担任班长之职。一天,在校门口被数名同学(同校不同班)威胁拦截带至偏僻地方,对其进行扇耳光、群殴、下跪等方式欺凌伤害,并强行索要身上携带的三百元零花钱。
张三逃离后报警,学校得知情况后要求张三联系办案民警撤销报案,并承诺学校出面处理这件事情。张三撤警后,学校未能妥善处理,张三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后多次休学,抑郁、焦虑症状明显,自杀倾向严重。
律师分析:
首先,人民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张三在遭受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后报警是正确的行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应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固定证据,救治伤者。
其次,施暴学生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健康权和财产权,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要根据施害程度和危害后果等情况综合来判断,如果是轻微伤,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进行行政处罚(拘留、罚款);如果伤情比较严重,构成轻伤或重伤,或导致死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依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找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当时张三的伤情被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后又因此多次休学,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抑郁自杀等情节判断,施暴者的行为已属于情节严重,应涉嫌寻衅滋事罪。因为学校介入而撤警,国家救济渠道并未实际展开。学校在处理该起案件时要求受害学生撤警是错误的,知情不报,涉嫌干涉司法,包庇违法犯罪者,主要管理者有可能涉嫌渎职犯罪。毕竟,学校没有处罚权,最多依据校纪校规对其进行教育批评或者处分。
校园暴力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对此案件知情不报,包庇隐瞒,导致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最后,依据 2020年5月29日最高检发布《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对于侵害未成年人隐瞒不报者,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校长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位则谋其职,依法处理校园违法犯罪问题,以保护学生安全为己任,如果一味只想着明哲保身,导致酿成严重后果,结果只会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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