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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吉祥物未经授权使用是否合法
2022-06-30 11:47:12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因此,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系重要财产。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这也表明了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特别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情形,即“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如果只是出于喜爱吉祥物的原因,对吉祥物的形象进行使用,是不构成对吉祥物的著作权侵权。但是一旦将其用于商用,可能会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从而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专利权
从专利权的角度看,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从此法条规定中可知,在权利保护的范围方面,使用专利所保护的外观设计并不违反《专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但以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外观设计的相关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因此,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吉祥物图样的物,系侵权行为。而日常生活中以欣赏、学习为目的而使用吉祥物外观设计的行为不构成对吉祥物形象的侵权。
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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